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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若符合相关条件应算是劳动关系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4-10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布的案件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基本案情

1、沈某于2011年5月6日与江苏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退手续,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

2、2011年7月11日,沈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一职

3、2012年12月29日,某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沈某劳动关系一事征求沈某的意见,沈某表示同意。沈某亦于次日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室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

4、后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本案件争议焦点:原国有企业的内退职工与新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三、法院判决结果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四、评析

1、内退职工: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令)中的第九条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比照以上规定:要成为内退职工需要四个条件:国有企业的在岗职工、本人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本人自己愿意、经企业领导批准。内退职工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的享有的权利: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内退期间视为工龄、企业要交养老保险费。后来的文件:《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年259号)对有关内退职工的规定又加以明确。实行内退政策的作用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发展活力。

2、内退与提前退休: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之后与原来的国有企业不再有劳动关系。内退人员虽然退出工作岗位,但与原来的国有企业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3、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的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的形式:全部都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部份是全日制的关系、部份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全部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多重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依据有:第一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即是在承认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规定了因多重劳动关系给在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救济措施。第二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我国法律是提倡多重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的依据有:第一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个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结合本案件来具体分析:第一个方面:本案的原告沈某是国有企业的内退职工,按法律规定来说:他本人与某国营机械厂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虚化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劳动关系,原告并不需要花时间从事原单位的工作。原告与另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时间的可能、有空间上的可能。内退职工还有就业的需要和可能,仍然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1、原告从属于某科技公司、受其单位制度的约束、2、原告的职位是公司副经理。是个管理岗位。这个岗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份。3、原告得到的劳动收入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不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第二个方面: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征求沈某意见时,沈某表示同意,且于第二天移交了办公物品,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者能得到经济补偿的条件。第三个方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之进行协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因些原告能得到经济补偿。

我们要正确认识多重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加微信公众号:yfzp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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