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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为提前退休已签劳务协议, 与公司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附各地女职工退休规定)

 蒋克俊 2022-08-24 发布于安徽
原告李某于1990年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出纳工作,按照此工种,女职工需到55岁才可办理退休,但在工作期间,李某发现与其同岗同酬的其他会计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均为服务员等非会计岗位,按此岗位,女职工50岁即可退休。
为了能提前退休,李某便与被告协商待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期间由李某自行缴纳社保。
2016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2021年3月,因疫情影响,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劳务协议,并停发工资。后原告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该委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结束,经原告申请后,决定终结审理该案。随后,原告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原告成功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裁判结果

南京秦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2016年11月起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被告提出辞职,其后双方立即签订劳务协议,李某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能在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而如按当时的退休政策规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以出纳的身份要在55岁时才能退休,李某此后亦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可见李某对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及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因此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在2016年11月之后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如向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单位管理、单位提供了劳动报酬,但双方在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基础上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签署了劳务协议,随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故2016年11月起双方的关系系劳务关系不应以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本次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均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提出的诉请,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劳动领域的诸多权利,如领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职工违反国家退休政策提前退休,实际上规避了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法定义务,并享受了由其他不特定职工辛勤工作创造的成果,既违背了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让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初衷,又侵害了由不特定他人组成的社会利益,此时再要求确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不予支持。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强制规定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契约意识以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质上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地位的国家干预。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需依照法律规定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不得通过签署劳务协议的方式规避义务,否则仍有可能承担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责任。

来源:南京秦淮法院    作者:董浩然

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国家层面的规定,在地方上多个省份进行了吸收和细化,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为此进行了整理,地方上具体顺序为: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江苏、湖北、湖南、浙江、陕西、河南、河北、安徽、福建、海南、内蒙古共计15个地区。后面则是国家层面的8个规定

地区

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规定

北京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上海

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并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J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天津

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为操作岗位的,原则上应自劳动合同变更之日起,在操作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险〔1998〕328号)

江苏

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1、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四)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国家对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湖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内退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内退前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

湖南

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4号)

浙江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

陕西

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作岗位难以认定及内部退养的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6号)

河南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3〕50号)

河北

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失业期间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在干部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未实现再就业,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年龄须达到55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2005〕14号)

安徽

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3〕169号)

福建

对于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0周岁退休。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函〔2006〕180号)

海南

企业女职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正)

内蒙古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干部(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干部岗位和工人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二、干部岗位、工人岗位难以确定的,经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在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

 国家层面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06-02)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06-02)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另外,根据上面两份文件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规定: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编者注:灵活方式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仍然有一些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女性,仍然按照年满50周岁退休,譬如青海省、四川省等地。  所以要特别注意所在地区的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执行了灵活方式就业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规定。)

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八、《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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