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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HR100问|员工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能否设置前提条件?JDC题

 昵称62387876 2019-04-11

 春节已过,很多人选择节后离职,借新年新气象,选择新的环境开始奋斗,很多用人单位也往往选择春季社招,然后就面临很多的员工离职和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出具离职证明,是一种义务。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单位在员工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时,设置前提条件,这一行为是否存在风险呢?

关键词

离职证明、前置条件、经济损失

HR疑问

员工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能否设置前提条件?设置前提条件是否存在风险?

案例研析

2016年2月1日,袁某入职某软件开发公司,从事客户经理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袁某的月工资为8千元。

2017年4月10日,袁某因个人原因向软件开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告知软件开发公司将于5月10日离职。

5月10日,袁某要求软件开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软件开发公司要求与袁某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后方可同意袁某离职。袁某认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将严重损害其本人的权益,故未同意订立。软件开发公司拒绝为袁某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后,袁某自行离职,未再到软件开发公司出勤工作。

随后,袁某应聘某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向袁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但因袁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未能入职。

2017年9月11日,袁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软件开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未办理上述离职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委观点:袁某依法享有辞职权,软件开发公司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止袁某行使该权利。软件开发公司不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袁某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事实并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仲裁委最终支持了袁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经济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实务建议

劳动者辞职: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时,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如不得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加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障碍并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后,企业应当:

(1)指定人员与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应当制作工作交接单或离职交接单,要求员工交还工作文件和各种资料、信息,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返还占有的公司财物、各类证件和系统密码等,结清对公司的欠款。交接单上必须明确记载各项交接的情况,并由交接人负责与离职员工签字。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受雇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离职原因和工作岗位等。

(3)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办理上述手续。

(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或拒绝办理的,企业可以此为由暂不支付经济补偿。

(5)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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