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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签了固定期限的,能够反悔吗?

 激扬文字 2019-04-11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劳动争议专业组 贺言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劳动者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赔偿的,是否应该支持?

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类纠纷中,法院普遍认为应由劳动者对相关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或置之不理;或者在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的情况。在劳动者举证不能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普遍认可劳动者在该劳动合同续订完成后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亦排除了其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为由,主张二倍经济赔偿的权利。

二、劳动者应当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情形:⑴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或置之不理;⑵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异议;⑶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或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与留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是能够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天然的不对等地位。《劳动合同法》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完全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在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以下几方面应由用人单位举证:1.劳动者明确表示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做出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承诺、保证;3.用人单位已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前述事实存在的,对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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