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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如果实务中与《合同法》存在争议,怎么办?

 金麟167 2019-04-11

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数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第一位。

司法实践证明,由于买卖合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质,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那么,如果在实务中与《合同法》理论存在争议,怎么办?

合同法中常见的违约金条款,即便《合同法》解释二,通过27条、28条、29条对违约金的适用和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在审判实务中违约金的数额如何调整?违约金的性质如何认定?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依据职权来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一个合同解除之后,违约金条款还能不能适用?

不同法官可能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也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也许是对可得利益损失保护规则把握不清,也许是考虑审判风险。但,不管怎样,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关于表见代理行为的要件认定,有人认为是个很抽象的问题,在实践中也会因案而异,那么,在实操中,法官是如何认定,如何运用的呢?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无效的依据具体是什么?

在现实交易的环境中,企业如果遇上不可控的金融风暴或者金融危机,从而导致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怎么办?

王闯,民商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和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个司法文件的起草者之一,对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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