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窘境下的合规:教育培训平台与自由培训业者新个税法下税前与税后的所得之困

 刘刘4615 2019-04-11

窘境下的合规:教育培训平台与自由培训业者新个税法下税前与税后的所得之困

原创: 第三只眼  第三只眼

就小编所在的财税法领域,那培训市场是一片红火,有自营者,遍寻天下有名之师加入以撑市场热点,有平台者,多是做一些直播课之类的平台,还有一些是与教育机构联手,推出系列的职业规划与考证的培训,无论哪种类型,大家可以发现,一个根本的核心是人,包括一些老外来做生意。这些人有两个身份,有的是挂着机构的名字来服务,有的是自然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受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以及受征管方式的限制,他们之间已经或正在经历着一种窘境,以及在这种窘境下的突围之路。

【案例】税前所得与税后所得

其实这儿的所得,是小编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称呼,理解上就是一种服务收入额,话说某大咖张威武同学,水平喊得中国筹划第一人或最强人,想约课的人挺多,牛人啊,对外报价都是税后所得,比如某秀场约定一天收费80000元,同时要求飞机头等仓、住宿五星级、不安排吃喝不接见咨询的特别要求。

原来的模式下,有四种现实当中存在的操作套路:

一种是,对方单位员工领取了8万元的现金,直接交付给该大师,不要发票,单位再自己找一些发票充账,看着好像没有发生这个培训似的。如果会计同学即使在收到发票之后,还非常认真地注明,支付某大师的培训费用,就有可能“坑”了队友,因为此时的发票可能是一些办公用品、打车费用等之类换了包装的发票。

二种是,明确地标明支付培训费用,并按标准计算出来代扣代缴的个税,要注意,在2019年之前(不含2019年),劳务报酬是按代扣代缴且不存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在新个税法下,实施的预扣预缴的公式与之前的保持一致,但是年度需要汇算清缴,我们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费的影响,仅仅是考虑预扣预缴的影响,因为在这儿,该单位如何能知道这位大师年度的税后所得的情形与参与计算呢,不可行也不可能这样“包税”。

按照预扣预缴的计算考虑,税后8万元,反算后为107352.94元,税款为27352.94元,于此该单位按此总额计入培训费,列支于职工教育经费,接受企业所得税8%税前扣除的限额列支,注意第一种情形下,基本上并非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处理的。

但是请谨慎注意,增值税减税降费,可只是对于月销售额不高于10万元的情形,对于这种单次或单天的,都逃不过500元的最高起征点免税额,这就难为了所有的培训人与做培训的机构的症结,下面再分析。这个大师,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如果不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这是不是明知故犯,不过好在,没有纳税申报,有点可以规避征管法下虚假申报的味道!同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没有法定扣缴的义务,这事还只能找纳税人,没有所谓的扣缴义务人罚款的适用。

三种是,该单位要求这位大师代开发票,这位大师又没有单位,到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要知道,这位大师的税后所得是8万元,即使缴纳了各种各样自己负担的税费外,就要8万,人称税8万。此时小编使用大力税手的小工具(www.dlsstax.com工具箱功能)计算出来的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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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这儿小编使用的是预扣预缴的算法,年末数据还需要由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至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估计很多人也没有想明白,小编随后会讲。

四种是,个人通过其开设的工作室或个独企业等,来开具发票给培训单位,此时单位也不用扣缴,也有发票,一举两得,那这种情形下,当下并没有发票如某冰冰的检查事项,即并没有认为是个人的劳务,“穿透”过经营主体去非要将生产经营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这个情形,当下还是可行的,其实小编对于所谓的穿透也并不认为完全符合当下的政策,毕竟这不是反避税,也是当下税收规则所允许的与合理的存在的一种经营主体的模式,不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老板开立企业经营都是劳务报酬或个人销售货物了,这中间的缺失是不应该的。

下面我们分二大类问题来聊一下这种交易方法带来的影响。

影响一:发票与税前扣除

当下,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全国人民都知道了,小规模纳税人月底不超过10万元销售额,季度不超过30万元销售额是免税的,这取决于纳税人是按月或按季度纳税的计量方式。

但是,对于按次征税的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个人,并不能享受此标准,仍受制于最高500元的次或日销售额及以下免税,曾有同志们呼吁,这不公平啊,但是至少当下,我们仍必须面临着这样的窘迫之境。

也就是说,上面的大师讲课,估计没有一天低于500元的吧,如此情形下,是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也有附加税费的缴纳义务的。之前有文件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是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这也享受不到。2019年各地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减按最高50%减征的优惠,是可以享受的。

这些自然人需要计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于此,在现实当中缴没有缴纳是一个大坑。或许有人会想,我们能不能按月进行申报呢,即按月10万元的标准,这个就明显属于与事实不符合了,有空间但属于明显的虚假处理的性质了。

说完了增值税,则就要看发票的问题了,有一个情形,无论是不是计缴增值税,享受免税还是征税,都是可以代开发票的,对于自然人来讲,发票是提供给支付方税前扣除的凭证,但是有一个例外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儿,如果自然人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这儿的个人是指自然人,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则可以不用发票,这儿并不是强调零星,而只是强调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尽管总局在解释的时候是认为不超过3万元销售额,这其实是月的概念,并不适用于次,且当下并没有与时俱进到10万元的免税额的解释,倾向保守考虑,还是以3万元来掌握更保险。

如果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支付方只扣缴了个税,没有取得超过起征点的发票,这个事儿也麻烦,税前扣除就面临困难,对于一些大型的培训机构来讲,如果没有发票,这个硬伤迟早会暴露出来,到时就是一个大的问题。就算扣缴了增值税,如何缴纳还是个麻烦的问题,在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方面,这是走的委托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方式,但由于其是持续性的劳务报酬,因此可以按月来计算是不是可以享受免税的10万元的标准。

影响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协调

对方单位是不是预扣预缴了劳务报酬的个税,将决定着个人是不是要进行汇算清缴,在这儿,最怕是两者没有协调好,一方扣缴了,另一方没有进行汇算清缴,或者反之一方没有扣缴,另一方自然人却进行了汇算清缴,不过,有一个前提是个人必须要知道对方预扣预缴的税款,才知道如何办理是补税还是退税。

好在,2019年推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个人是可以在自己的纳税地,进行查询全国范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数据的,于此,在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如果不清楚或不好意思问支付方如何扣缴,及扣缴了多少税款的问题,可以自己来查询纳税数据。但是这个纳税证明中并不显示收入总额,因此个人进行汇算清缴时,必须要以反算税前的收入的80%来折算为综合所得合并数据,这也是一个头疼的地方。可能会存在,有的人依据查询的结果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而支付方没有扣缴的,或者其就是通过不恰当的方式进行的报销处理,个人有可能就不并入进行汇算清缴的申报了,小编认为这种事可能还不在于小数。

但可能也有的个人很“聪明”,既然约定了对方是承担税款的,包括个人所得税,则认为对方一定是需要扣缴缴纳的,只是对方是承担人,于是我们可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这是条例中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有理由认为支付人已扣缴了个税,同时我们知道,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的个税,除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适用累计预扣法之外,其余的扣缴却是依据旧法下的税率级距表来计算的,这相对于综合所得的税率是相对高的,很有可能预扣预缴的多,在汇算清缴时,极可能带来退税的结果,此时如果自然人就是要申报,让税务机关退税,这样就把支付方给“卖”了,这就是新个税法的魅力之处了。

但不排除双方达成“默契”,都不体现出来,这就是有问题了,因为支付方的扣缴的法定义务,依据征管法有0.5倍到3倍的罚款,而作为纳税人如果有补税的情形,定性为一个虚假申报未尝不可。担心的是,即将实施的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稽查机关要做好准备,如何亮出招来:虚假申报的定性与查处。

所以,一个小小的培训费,却是有着非常复杂的影响因素,而让这些培训业者成立个体户的方式,有部分可行,但并不全部适用,比如大学老师,可能有的人可以操作,有的人就是不想办,这也是双方的痛点了。但是无论如何,减少双方的涉税风险、纳税成本,仍是有空间可以为培训市场带来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的,而不是多方彼此挤在一个地方,就等着税务机关来检查补税,这就相当的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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