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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专门针对应急工作行政法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了“行为规范”

 wq031 2019-04-11
本报记者 薛彩云

  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明显加强,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应急能力的提升,有时还造成次生灾害。

  4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实践成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了规范和要求。《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要求更加严格细致

  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分五章、35条,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总结了以往事故应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加了《条例》的操作性和执行性,用以规范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条例》的实施,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

  《条例》明确了3项制度、1个机制和4个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目前,尽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早就制定了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但此次《条例》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相对于以往要严格、细致得多。一是明确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要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二是详细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更新的条件,这对于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非常重要;三是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要公开,这既有利于预案实施涉及的相关主体熟悉其内容以便于理解操作,又可以倒逼预案的制定者提高预案编制质量。这就是说,要实施好《条例》,首先就要把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这几项要求落到实处。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关键在平时的应急准备。在应急演练制度方面,《条例》第八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抽查不合格的要整改。

  在应急响应方面,《条例》明确了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请求支援。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了违法追责的情形。如《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

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018年四季度以来,国内持续发生了如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等生产安全事件。在涉事企业展开先期处置的同时,国家相关地区和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接管事故现场,研究制定科学救援方案,保障各项救援措施高效、安全、科学地得到落实。应急、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保持良好的现场救援秩序,一边应急,一边查处隐患,严防事故灾难扩大升级。

  队伍建设是《条例》里很重要的内容,也是“应急准备”章节里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灾难救援中发挥了专业骨干作用。《条例》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模式、建设方式及建设要求都提出了制度性的措施,特别是在重要的危化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措施的刚性更强,队伍建成以后,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队伍人员要进行培训,让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个制度,可以把各类应急力量的活力激发出来,特别是社会组织参与到应急救援工作中来。

  《条例》强化了应急队伍经费保障,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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