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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视角谈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实施

 菊花廿六 2019-07-0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2018年12月5日通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借助今天这个特别的日子,从安全法治的视角对《条例》略论一二。

一、

《条例》确立应急体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定位。《条例》在遵从《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要求,特别是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三类单位”(以下简称三类单位)主体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奠定了基础,为推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

《条例》应急准备的“五项制度”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法治实践

       法治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应急准备“五项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用制度的规定保障应急准备的落实,体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法治实践功能。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应急储备制度、应急值班制度,真正把机制的重点放在预防上,关口前移,做到有备无患。

       一是应急预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及生产经营单位在预案工作中均应依法履职,如: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预案向社会和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三类单位”必须将预案报送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应急演练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对于第八条规定的“三类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内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部门则应当对“三类单位”的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应急救援队伍制度。

       1、救援队伍建设的主体有四个: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

       2、主体的各职责:政府起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部门单独或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共建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看单位的性质而定;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鼓励和支持。

        3、“三类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规模小的“三类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对救援队伍的条件、培训、装备都作了要求。

        5、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是应急储备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应急救援提供保障,从物资和装备上保障救援的需要并对救援人员提供保护和支持。政府提供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并对其进行更新和补充。生产单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等,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五是值班制度。值班制度要求建立值班人员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三、

《条例》中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是法治理念对执法为民的实质性解说

       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则是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实质性要求。应急救援是对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救援先进理念的承诺和实践。“应急救援”明确,一旦事故发生,顺序或程序要求: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告事故情况,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接报告后,应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3、救援队伍接到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4、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政府提供救援保障:

          (1)提供后勤保障;

          (2)完整、准确地记录;

          (3)决定停止执行;

          (4)征用的财产并补偿;

          (5)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6)伤亡人员救治和抚恤。

      《条例》的实施是安全法治建设

里程碑,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基本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愿《条例》的实施对全社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管理、救援等应急保障措施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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