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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各地禁渔期已至,采购、烹饪、销售也属违法!

 炖品之家 2019-04-11

近日,东海、长江、黄河等地的禁渔期陆续开始。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今年伏季休渔制度与2018年保持一致

多地禁渔期已至

3月份以来,黄河、长江、东海等地的禁渔期陆续开始:

黄河流域禁渔期

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为禁渔期。

禁渔期内,在禁渔区禁止包括钓具在内的所有捕捞作业。也就是说,所有黄河野生鱼都将禁止捕捞。

禁渔范围包括黄河干流和扎陵湖、鄂陵湖、东平湖等3个主要通江湖泊,以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13条黄河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

长江流域禁渔期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禁渔期内,在禁渔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另外,如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专项捕捞管理规定批准。

禁渔范围包括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东海禁渔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4月1日12时起,所有渔船禁止捕捞梭子蟹抱卵亲蟹和幼蟹;从4月16日12时-7月1日12时,带鱼也将全面禁捕。

5月1日至9月,浙江将全面进入休渔禁渔期,除钓具外的各类海洋捕捞作业都将被禁止。

浙江沿海的梭子蟹产卵期一般在每年的4月到7月份。春季孵化的幼蟹生长较快,一般当年蜕壳约8至10次,体重达到3两左右,性成熟后即“成年”,但也只能算是初长成的“青年蟹”,这个时间,至少需要5个月。

这也正是抱卵梭子蟹及幼蟹的禁渔期长达5个半月的主要原因。

除了以上三地外,3月1日起,珠江流域、淮河、闽江和海南省内陆水域等重要水域也正式进入为期4个月的春季禁渔期。

这些食材禁止捕捞、采购、销售

在各地禁渔通告中,除了黄河、长江等流域完全禁止捕捞作业外,浙江全省水产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海鲜。

禁渔期开始一周后,上述八种海鲜的活体或冰鲜产品也将禁止销售。

同时,全年禁售带鱼、小黄鱼、大黄鱼、银鲳、鲐鱼、梭子蟹等6种海洋渔业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的幼鱼。

具体可捕捞规格如下表:

长江鳗鱼苗全年禁捕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面提到的禁捕期内禁捕的海鲜品种外,有一种鱼全年禁捕——那便是长江鳗鱼苗。

这意味着,即便在捕捞期内,国家为了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严禁任何人捕捞鳗鱼苗。

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水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鳗鱼产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导致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一路走高。

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开始以人工规模养殖,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鳗鱼苗便成了“紧俏商品”,素有“软黄金”之称。

此前备受关注的特大长江流域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也于在近日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据悉,该案是自国家有关部门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以来,发生在长江流域的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实施“全链条”打击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席坐着的53人里,不仅有在禁渔期私自捕捞的不法人员,还有十几个向捕捞者采购非法捕获物的人员,足见执法力度之强。

结 语

休渔后,渔政、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将加强对捕捞渔船、渔港码头、渔获物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禁渔期内不但捕捞违法,而且销售、烹饪野生鱼类也属于违法行为。

渔政执法人员不但会不定期在各大禁渔区内巡查,而且还会突击检查各地的菜市场以及餐饮经营场所,各地也建立起了相关的举报系统,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厨友们在采购时需要注意食材的来源,切勿采购野生鱼,否则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

希望各位能够引以为戒,切勿明知违法却依然为之,为牟利而采购禁捕的相关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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