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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察:私募防雷第一步,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销售机构

 PE法智 2019-04-12

摘要

”投资有风险,买入需谨慎”是路人皆知的一句话,一般我们在投资之前会对产品或项目做一个简单的调查以保证自己对产品或项目的具有足够的认知。但是我们可否想过,最初的投资风险也许就在把项目介绍给你的销售人员身上呢?请看今天的案例观察!

新闻还原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布了一篇题为《一位多次踩雷投资者的悲催遭遇》的文章,报道称一位家境殷实的叶女士在2017年时从理财师处购买了七只私募基金产品(总计投资1000多万元),本以为能够为其带来安全、稳定的收益,但悲剧的是,截至2019年3月,叶女士购买的基金产品中除两只尚未到期外,其余五只产品全部爆仓,不知后期能否完成兑付。

从报道来看,叶女士主要是因为第三方理财师的大力推荐才购买了这些私募理财产品,其本人对产品的管理人、产品的投资项目情况、融资主体资质等并不了解,直到产品爆仓后,叶女士才发现理财师早已离职,其与所投资的产品断了联系。在后期追偿过程中,叶女士渐渐发现这些私募产品一旦成立,均是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销售,销售公司再进行层层分包,有的产品中间甚至有七八道转包程序,非常混乱。

叶女士的遭遇,其实也是当前不少私募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缩影。这些个人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往往缺乏足够了解,尤其是在认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经常是在听取推介人员对项目情况、预期投资收益、项目增信措施的介绍后,便抱着对高收益率的期待以及对推介人员的信任,匆匆做出投资决定,他们不会进一步核实推介人员所声称的工作单位与其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或推介人员所代表的销售机构是否具备基金销售资质。

投资者的此种疏忽往往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一方面,投资者不清楚推介人员的实际工作单位,便难以发现其所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存在上述报道中所称的层层转包销售情况,如确实存在该种销售乱象,极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了解到的私募产品信息缺乏准确性、完整性,甚至不排除有的非正规代销机构会为了赚取代理费用而刻意误导投资者,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基金销售机构是对投资资金安全负责的第一要素

更为重要的是,若推介人员代表的销售机构不具备基金销售资质,那意味着与这些代销机构合作的私募机构本身也存在合规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可以直接销售自己募集设立的基金外,只能聘请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实践中,往往是一些打着“私募”旗号的非正规投资机构,才会选择与没有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合作发售其“私募产品”,而这些产品本身可能就是一个“投资陷阱”。因此,选择那些具备合法资质的基金销售机构,才是私募基金投资者防止“踩雷”的第一步。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也在致力于不断提高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基金销售行为。2019年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的修订说明、实施规定、配套细则等四个文件,虽然该《办法》主要是规范公募基金的销售行为,但该《办法》第六章中也专门设置了“销售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并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参照执行本办法除公开募集方面外的要求”,大幅提高了对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要求。

△2019年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该《办法》内容来看,除了继续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应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并应加强投资者调查外,还明确了“产品尽职调查及特殊信息提示”规定,即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专门的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销售相关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尤其是要明确揭示本金损失风险及最大损失比例,还须专门书面揭示销售关联方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书面确认);对所售私募基金投资策略复杂,投资标的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的,还应作出针对性书面说明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风控人员(独立销售机构的风控负责人)应对基金销售准入出具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并签字留存。

上述规定加强了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销售中应履行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估及风险揭示义务,旨在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把关,过滤掉违法违规的私募产品,降低投资者风险,并解决投资者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私募基金销售的透明度。若后续该《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正式出台,将对整治私募基金销售乱象、降低投资者“踩雷”风险有着较为积极的影响。

附:第五十三条 【产品尽职调查以及特殊风险揭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专门的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拟销售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风险等,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销售相关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

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签字确认并留存被查。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所销售基金的产品特征,明确揭示产品的本金损失风险及最大损失比例。所售私募基金存在投资策略复杂,投资标的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等情况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作出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关联产品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关联方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应当制作专门的风险揭示书,向投资人披露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系其关联方,接示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并由投资人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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