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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上怎么处理

 刘刘4615 2019-04-13
东方毅聊财税 2019-04-08 21:46:38

本次增值税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方面就是对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以确保所有行业纳税人税负都有所降低,政策是非常有利于纳税人的,可是这个会计处理就有点麻烦了。

针对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各路神仙可谓是各显神通,但是观点也是莫衷一是,本人列举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计提加计抵减时计入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方其他收益或者资产科目举例如下:

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取得进项: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 10.6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96

贷:其他收益 0.06

固定资产-办公楼 0.9

同时,企业如难以区分则整体计入其他收益。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1.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贷:银行存款 1.44

笔者点评:这种处理简易,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如果企业长期销项与进项倒挂,那么实际很长时间,企业无从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那么过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可能会使企业所得税的过早缴纳。第二,加计抵减一开始就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核算,那么月底必须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如果出现不能实际抵减或者不能完全抵减的情况,会影响到下个月的增值税核算。

二、增设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科目,核算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同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实际抵减税额时,从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中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中

举例说明: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具体分录: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其他收益 1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上月加计抵减余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总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元

贷:其他收益 2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笔者点评:第二种处理方式比第一种更加合理,可以准确核算计提的加计抵减的余额,结转时在会计科目上也更加清晰,但是美中不足的是仍然没有解决过早计入其他收益的问题。

三、增设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科目,但是贷方先行计入递延收益中,实际递减时在计入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沿用第二种观点例子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具体分录: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递延收益 1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借:递延收益 0.5万元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0.5万元

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上月加计抵减余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总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元

贷:递延收益 2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借:递延收益 2.5万元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2.5万元

比较了这三种处理方式,笔者感觉还是第三种最为合理,当然了还可以优化,比如实际抵减时,不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冲减资产价值等。这就是细枝末节的问题了。

总之,还是希望财政部会计司尽快出台文件,规范处理,如果还没有出台,建议先行按照第三种处理方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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