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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税收红利2021年12月31日停止享受,一起来看看您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瑞海836 2020-10-13

通过对日常税务咨询情况的分析发现,许多纳税人并不了解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以至于政策都执行一年多了,有些纳税人对此毫不知情,也有纳税人即使知道该项政策红利但并未足额享受,进而导致企业可能存在应纳增值税多缴的情形。

本文将带您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全面梳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会计朋友们,请对号入座,亡羊补牢尤时未晚~

一、增值税处理

01

按10%加计抵减的情形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上述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02

按15%加计抵减的情形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上述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加计抵减电局增值税申报处理

以江苏省为例:

1、首先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每年提交一次,操作步骤: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加计抵减额填报问题

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数据初始化后必须先暂存主表才可以填报附表四

三、会计处理

案例:

A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10%抵减政策,8月份销项税49万元,进项税额25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计算过程:

8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5*10%=2.5万

应纳增值税额=49-25=24万

实际缴纳增值税=24-2.5=21.5万

2、加计抵减额会计处理分录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万元

(2)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1.5万元

      其他收益 2.5万元

政策依据: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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