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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汇总

 Cindyyeping 2023-01-12 发布于山东
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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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政策施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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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生产性or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1)定义: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四项服务涵盖内容:
    <1>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1)定义: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服务涵盖内容: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定位
    当企业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超过了总销售额的50%,则将企业定位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但当企业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但提供生活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超过了总销售额的50%,则将企业定位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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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对比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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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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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的运用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一)提交声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注:《声明》文件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
  (二)计算公式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抵减情形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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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已废止文件
加计抵减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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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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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3】36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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