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基本规定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 10%;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为 15% 二、适用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取得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比重确定) 2、生活性服务业:取得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比重确定)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加计抵减额(A)的计算: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A)=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 15%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B)=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A)-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B)的运用: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注:实际加计抵减额为 X 与 B 二者中的较小者。 例:甲生活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2021 年 12 月份生活服务销售额 200 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 3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0 万元(以上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 2 万元) 解: A、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200×6%+30×13%-10=5.9(万元) B、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10×15%=3.5(万元) C、12 月份抵减后的应纳增值税=5.9-3.5 =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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