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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状告物业!成功索赔公共收益66万元!

 慕容宇月 2019-04-14

日前

一则公告在江夏区纸坊街鸿发世纪城小区

引发广泛关注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进行了多方调查走访

新业委会成立后提起诉讼

记者来到江夏区纸坊街鸿发世纪城小区,一进北4号门,就能看到通道旁边张贴有一大张“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告”。

记者走访发现,该小区一共有16栋居民楼,全部是二三十层的高层。共有3000多户1万多居民。

据知情业主樊先生介绍,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期限是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29日。

因为第一届业委会程序和工作上不是很到位很得力,去年4月尚未到期就被业主解聘,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去年7月,第二届业委会上任,要求小区物业公司移交小区的全部公共收益,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届业委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他们向江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公共收益损失约8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约7.5万元,另外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35万元左右。

物业表示未收车位租金

负责管理该小区的是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鸿发世纪城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小区物业公司)。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夏经理向记者解释了其中的原因。“合同中是约定了每个车位每月80元的租金。”夏经理说,当年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这笔车位租金,但公司考虑到周边的行情以及业主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就没有收这个钱,只收取了每辆车每月70元的泊车服务费。

记者在小区随机采访了车主田先生,他证实每月确实只交了70元的泊车服务费,是按年交的,一年840元。


      夏经理认为,这些都是露天公共停车位,考虑到让利于居民,也可以不收取租金。去年8月份,公司已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返还了节余的公共收益7万多元。

不过,业主代表樊先生认为,车位是小区的公共资源,车主占用了车位,理应支付租金,否则对那些没有车的业主不公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可以收取公共车位的租金,费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大家可以平分、可以抵交物业费,也可以用于小区的公共事业建设。

物业公司既然签订了服务合同,就应该尽职尽责履行。

一审判决物业支付返还66万元

江夏区法院审理认为,鸿发世纪城第一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对421个机动车露天车位的停车收费标准及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机动车车位租金扣除相关税费和管理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未依约收取露天停车位的租金,根据《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应向小区全体业主赔偿应得租金收益损失。

因双方未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成本,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江夏区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占停车租金收入的30%。

综上所述,在扣除税收、管理成本后,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应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支付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机动车露天车位租金损失约56万元;

另外,法院还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返还其他公共收益9.9万元。

对此,小区物业公司夏经理表示,目前收到判决书不久,还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有待总公司决定。“去年底,我们进行了一次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只有33%的满意度。”第二届业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业委会、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以及区房管局物业科的人都参加了,小区物业公司也参加了,并在调查小结上盖了公章。“第二届业委会一上任,就敢和物业公司动真格,我们当然支持。”业主代表樊先生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不好好整改存在的问题,业主们也可考虑是否续聘。

来源:楚天都市报、江夏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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