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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反映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那就是法律对“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规定了。 如果您在债权管理中出现疏忽,超过了这个“时效”与“期间”不主张权利的,则很可能因此输掉官司,失去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 那么一提到时效,常常会听到“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时效”这三个词,它们究竟有什么区别?有哪些注意事项? 其实这些并不难理解,放轻松,下面笔者用最简单的办法让您秒懂。 诉讼时效 1.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一般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当然,不是所有权利的诉讼时效都是3年),那你想在合同里约定成2年零11个月或者3年零1天就是无效的,约定提前放弃诉讼时效更是无效的。 2.超时效的效果是被告获得抗辩权,而非权利消灭。(这时候你还是有一线生机的) 如果你是超过诉讼时效才去起诉的,法律是不想保护你这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了,不过这时候法律还没有到嫌弃你讨厌你的地步。 法律规定,你超过了诉讼时效,你的权利并没有当然灭失,而是被告产生了一个为你量身打造的抗辩权叫诉讼时效抗辩权,这个抗辩权可以理解为专门对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它只要一行使,首先标志着原告的胜诉权算是玩完了。 不过既然是权利,那就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运气好,被告是一个高尚的人放弃了这个抗辩权,那原告仍然可以狠狠的诉了。 3.可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李四在张三手里分期付款买一台挖掘机,欠的货款一直没还。 眼看还差半年就要超诉讼时效了,张三提着两瓶酒去找到李四,两人边喝边聊起以前美好的回忆不禁潸然泪下,李四对张三说再给他2年时间,挣了钱一定还!张三被李四的真诚打动,愿意再等李四2年,可眼看就要超时效了,怎么办? 还好张三的老婆是律师,她告诉张三,你只要这时候给李四发一张催款函,让李四在回执上签字,你就能中断时效了,时效会重新起算。你一定要把有李四签字的催款函回执原件留存好,到时候主动提交给法官就行。 李六欠张五的钱一直没还,眼看还有7个月就要超过时效了,这一天,张五终于决定要起诉李六,可就在去法院的路上突然出了严重的车祸。万幸抢救及时,保住了性命,但一直昏迷在医院病床。 直到有一天到张五恢复了意识,守护在床边的老婆激动的握着张五的手说道:“亲爱的你知道吗,你足足昏迷了8个月终于醒了,真是吓死我了!” 张五也激动的一边握着老婆的手,一边流着泪,说道:“老婆,不好了!我背着你借给了李六3万块钱他一直没还,现在我的请求权超诉讼时效了!” 做律师的张五老婆先给了张五一巴掌,然后安慰道: 首先,你背着我偷偷借钱的事情我就不追究你了。其次,你并没有超过时效,你的情形符合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因为你情形属于《民法总则194条》列举的使用时效中止的情形。你的时效计算应该是在还剩6个月到期时中止,你恢复行为能力后恢复起算。也就是说,你昏迷的第二个月的时候时效还剩6个月,这时候时效就中止了,你现在醒来了,从明天开始时效就恢复累计了。 综上所述,你现在还有6个月的时间才会超过时效,到时候拿着你的病例给法官看就行了。 李八欠张七的钱一直没还…… 抱歉,时效延长的例子真的不好举(这里的延长指的是法定的“诉讼时效延长”情形,不是单纯的形容词“延长”)。 法律中的规定翻译过来是这样的:权利人有其他没在法律中明确列举的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力的,法院可以酌情、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由于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列举出可延长时效的事由有哪些,笔者虽能检索到有人因为被告恶意逃废债找不到人主张权利错过时效,后法院以该理由延长了时效((2017)黑05民终760号案),但真不能保证谁出现同样的情形,法院都一定都会同意延长时效。 所以结论是,注意力还是放在中断时效上吧,别挑战等到期后找个正当理由延长时效。 4.《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修改后,溯及力问题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适用,一般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了3年,溯及力的规律为: 以2017年10月1日为标杆: 2017年9月30日前,按《民法通则》已经超时效的,必然是不会溯及; 2017年9月30日前,按《民法通则》也还没有超过时效的(包含中断、中止情形),那就自动溯及为自时效起算日起算3年时效。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不同的地方,本文只说最常见的连带责任保证) 1.可以约定 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不过,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话,这时候法律就帮你规定好了: 约定不明的,视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没有约定的,视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 2.除斥期间,过期即权利消灭。 请跟我一起唱:“后来终于在眼泪中明白,有些人一旦错过就不再。” 这个词字面上真的不好理解,生活中谁会也用得到”除斥”这个词? 所以还是举个例子来区分:
3.不变期间、一次主张、单独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情形) 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主张过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那这个保证期间就灰飞烟灭了,当天起立即进入对应保证合同的3年诉讼时效了(《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这时候就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行了。 这里要注意“单独主张”,不论是为了保证期间还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不要光催告完主债务人就不管保证人,一定要单独给保证人发《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不然就等着超期间或者超时效吧。 保证时效 首先这个词并不是存在于法条中的一个词,所以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解释。它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出现:
小编是十分反对有人使用“保证时效”这个词的,法律都已经如此复杂了,干嘛还要再造这种极容易让人混淆的新词,来折磨非法律专业人士呢! 超纲题解读 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 比如一般债权诉讼时效为3年,从从属的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届满后4年,那么债权人3年都没主张权利,在债务履行届满3年6个月的时候能不能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呢? 这个问题真要展开说可以参照《人民司法》2015年24刊的一篇文章《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约定保证期间合法有效》,这是一篇万字长文,我在这里就只说重点了: 首先保证期间约定4年是有效的,因为《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都没说不可以(这个理由是不是很棒?)。 但是,保证人手上一共有3张牌(预警,以下开始有超纲知识),
那么回到问题,也就是说第3年6个月的时候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了,保证人就可以拿他的第三张牌来抗辩了。 所以,答案为:保证期间约定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那就不能主张履行保证责任了(丧失胜诉权了)。 这个问题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保证合同上约定个3年以上的保证期间,作用并不是很大。 搞清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在债权管理中具体应当如何做来规避风险?请持续关注法阁工程机械,我们会在后续推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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