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青川仁烟 2019-04-16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细化了应收账款登记的程序和规则,使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具有可操作性。

上述规定也在于制度的设立和登记程序规则,并不能解决应收账款质押实务方面的许多争议和问题,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诸多问题还不明确。本文着重于归纳总结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诸多风险,并在当前法律规范体系下,从担保公司角度提出了如何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一、可质押的应收账款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一步界定应收账款涵盖以下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金钱债权。实践中运用较多、从融资角度看价值更大的恰恰是未来债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它的本质是商业信用条件下由于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对卖方来讲就是赊销,先送货后付款,即卖方信任买方会遵守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付款,通过授予买方信用,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现发生时空上的分离。对买方来讲,意味着延期支付,买方在取得产品使用价值的同时不需要付款,而是依据卖方给予的信用,在未来的特定时空支付产品的交换价值。

因此,信任买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会遵守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付款,这是应收账款质押成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基础。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1、出质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清偿,包括如下情形:

1)、出质人欺诈

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

2)、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

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只是贷款企业未入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2、应收账款不能成立、不能实现的风险:

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基础合同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依此设立的应收账款也必然不能实现、不能成立。

3、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违约、诉讼时效经过等抗辩权风险:

1)、违约的抗辩

出质人(贷款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的义务,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如果出质人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拒付货款。基于上述原因,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存在不确定,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2)、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诉讼时效经过的应收账款,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质权人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4、应收账款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5、应收账款价值不足的风险:

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价格;

其次是货物折扣销售,出质人的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

上述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收账款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6、出质人收取应收账款、免除、放弃、转让、抵销应收账款等情形的风险:

出质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导致出质应收账款在质押后消灭;

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出质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或者将应收账款转让、赠与第三人,出质应收账款将会减少,偿债能力会随之减弱,因而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此,保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在将应收账款作为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防范下述风险:

1、控制质押应收账款准入条件:

1)、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

2)、选择接受资信与实力较强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力、信用,决定着质押应收账款的实现程度,应收账款债务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还款能力,还款及时信用度好的,应收账款担保的价值越高。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的时候,应该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选择资信、实力较强的债务人。

3)、选择合同及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健全的出质人。

合同及应收账款管理较好的出质人,对合同的履行程度、违约的处理、销售资金的回笼、诉讼时效的中断等法律行为关注较高,应对处置适当,其应收账款的风险程度低。

下列应收账款建议不设立质押: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三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四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质押。

 

2、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应该要求拟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企业提供合同的原件,以明确应收账款形成的基础合同关系,清楚合同价款、付款时间、支付方式、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具体内容,质押权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履行应该有明确的预期。

收集出质人履行合同的发货单、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收货单、验收合格证明,确认出质人已经依据合同提供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验收合格或接受服务,最大限度的保证拟质押应收账款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并且已经形成应收账款。

3、合理确定出质应收账款的质押率

审查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综合考虑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风险度,质权实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

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

4、质押应收账款回款归集账户

担保公司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开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上述回款账户,来防范出质应收账款提前偿还消灭的风险。

5、询证函,质押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询证,并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书面确认,具有真实的应收账款及现有金额,债务人同意不得直接向出质人清偿,同意通过指定应收账款结算账户还款。

四、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质押登记

1、为确保质押应收账款担保足值,质押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应始终保持对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保持一定的最低金额。

2、合同条款应该明确,质押权人或出质人应将应收账款质押事宜通知债务人,质押权人有权在实现质押权的时候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直接向质押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保证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3、质押合同对于出质应收账款应该详见的描述和界定,既有概括总述,又有明确界定:“出质人自愿以其因提供货物、服务及其它信用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等应收账款向质押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作为总述,其下清楚的记载质押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方式、履行期限等情况。

4、合同条款为出质人设定宣示性条款,以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出质人承诺和保证,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担保公司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债务人提前清偿应收账款的,出质人应提前偿还借款或者提存。

5、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上传,由质权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在质押登记时应正确录入出质人、质权人的相关信息,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清楚地进行界定。

五、质押应收账款的管理

1、关注质押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履行

监管及督促出质人应遵循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同的约定,适当履行供应货物、提供服务等义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债务人依据合同拒绝付款的风险产生。

2、监管应收账款的到期及履行

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应尽量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便于及时实现应收账款质权;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应要求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偿付至指定回款账户,而该账户由质押权人监管或控制,支付的应收账款应用于清偿借款或提存;

质押期间,质权人应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与债务人所发生的应收帐款对帐单,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如果出质人擅自转让、恶意减免出质应收账款的,质权人应及时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并向法院诉讼行使撤销权或要求其提前清偿贷款。总之,一旦质押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或其他减损情况,质权人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要求补充提供担保或尽早采取措施以实现质权,保证应收账款具有足额的担保价值。

3、监督出质人行使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权利

质押期间,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出具付款计划、支付利息、部分清偿、提供履行担保等方式中断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并保留相应证据。

六、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1、物权法第208条将实现质权的条件留由当事人去自由约定,因此质权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行使质权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则实现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可以通知债务人向质权人支付应收账款。这个通知类似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债务人收到通知后负有直接向质权人付款的义务,其在支付范围内相应抵销对出质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依然向出质人付款,其付款义务不能免除。但是,债务人可以向质权人主张其对出质人的抗辩,如出质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违约等。

3、质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就出质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在通过诉讼确认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应该申请扣留、冻结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处的应收账款,法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助,不得直接向出质人清偿应收账款,需要清偿的应该向法院支付或者提存。

在执行阶段,通过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Ps:久不动笔,思维已僵。匆匆草就,敷衍完成。叹空有学术情怀,而乏追求探索之精神及实现之能力。当持续的学习和思考,坚持书写和记录所学所思,无论其文辞拙劣,内容简略,仅需要对于自我具有价值足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