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明太祖礼法治国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明太祖在政治上大力加强封建专制统治,首先就是从整肃封建纲纪入手,其目的则在于强化封建专制统治。而封建的纲纪,主要就是指“礼”和“法”。早在建国之前,他己采取措施,把被农民起义破坏的封建礼法恢复起来,建明之后又强调,要“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进一步完善和强调礼法制度。封建礼制的核心是“正名分”,即“等贵贱,明等威”,不仅要严格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贵”与“贱”的界限,而且还要划清统治阶级内部君臣、上下的等级界限。

洪武元年(1368年),他命中书省会同礼官拟定祀典及官民丧服之制、官民房舍及服色等等,并救谕中书省书臣:“昔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礼制,以辨贵贱,明等威。是以汉高初兴,即有衣锦绣绮毅、操兵乘马之禁,历代皆然。近世风俗相承,流于奢侈,间里之民,服食居处与公卿无异,贵贱无等,膺礼败度,此元之所以失败也。中书其以官民房舍、服色等等,明立禁条,颁布中外,伸各有所守,以正名分”。洪武二年,又诏诸儒纂修礼书。翌年礼书编成,赐名曰《大明集礼》,“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悉毕具”。

为了体现官民和各级官员内部的尊卑贵贱,明初礼制还对官民的饮食、服舍、器用,等等,作出严格的规定。比如衣冠服饰,上自天子、亲王、文武百官,下至庶人,对他们所用冠服的衣饰、颜色、式样,都有极为繁琐的规定。官民的房舍也贵贱分等,上下有别。就连器物的使用,比如一个小小的饮酒器具,也有严格的等级限制。明太祖在加强封建统治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法律工具为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服务。法律是确定阶级压迫关系的书面文件,确定统治阶级的特权和强加于被统治阶级种种约束的一记录,它是保护、巩固统治阶级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具体条文。由此出发,在重视“明礼以导民”的同时,明太祖也下了很大力气去“定律以绳顽”。

他强调,只有“礼”、“法”并用,才能建立“上下相安、和气充溢、天地清宁”的社会秩序。当礼制不能使百姓规规矩矩地服从统治时,就必须“齐之以刑”,用法律的暴力来迫使那些梁赘不驯的“顽民”就范。否则,如果“法纵民玩”,“虽欲善治,反不可得矣”。但是,由于元朝从未编成类似于《唐律》那样的刑法典,只是“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己”条格不仅繁杂重出,往往罪同罚异,官吏容易任情挟私,上下其手,而且也不适应己经变化了的形势。因此,早在明太祖平定武昌之时,就开始考虑命人制定律令,以便尽快结束“以军律用刑”的状况。吴元年(公元1367年10月),明太祖命令左承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嗽,御史中承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议定律令。

同年十二月,律令编纂完毕,经明太祖与大臣审核修改,去繁就简以后,正式颁布执行。这个律令包括律和令两个部分,律“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共285条,是当时判刑的法律依据;政令145条,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没有具体的处刑规定。吴元年律令是根据明太祖“联收平中国,非猛不可”、“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犯的旨意制订的,贯穿着“刑用重典”的精神,是一部峻法。洪武初年,臣僚读它颇多非议,漳州府通判王讳曾上书要求明太祖“忠厚以存心,宽大以为政”,刘基手书答明太祖问天象时也要求他“宜稍济以宽大”。明太祖自己也承认,吴元年律令“尚有轻重适宜,有乖中典”,决定进行修订。

洪武元年八月,明太祖命四名儒臣同刑部官讲《唐律》,`旧写二十余条进览,只择其可者从之。其或轻重适宜,则亲为损益,务求至当”。经过几年的修订,于洪武六年(1373)年夏,重新刊著《律令宪纲》,颁之诸司。闰十一月,本着要简要严的原则,明太祖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加审定。刘惟谦每成一篇,明太祖就叫人贴到宫廷两庞的墙壁上,亲自审阅,细加裁定。洪武七年二月,正式编成《大明律》,颁行全国。《大明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二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率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大明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定罪量刑上较吴元年律为轻,是洪武年间实行时间最长的法律,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极重要的一部法典。

洪武30年重颁《大明律》后,明太祖还择取《大浩》有关条目,与有关律文一起编成《钦定律浩》,附载于《大明律》之后,规定:“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浩议罪”。可见,明太祖之所以能缔造经济繁荣和政治鼎盛的“洪永之治”,其原因就在于他采取了正确的手段推行礼法并举的治国政策。而明初之所以各方面能迅速地恢复发展,原因就在于明太祖正确地实行了以“礼治”为主导的软化统治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