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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也拒绝履行是双方违约吗?一方不履行合

 启云_9137 2019-04-18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暂停履行合同的预防性救济权利。一 般情况下,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顺序履行。先履 行义务人一般不能打破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更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不安抗 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控制以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具体而言,行使不安抗 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程序:第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事由必须是后履行义务人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 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包括:后履行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 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行为,存在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等等。
  案 例中甲公司车间停产的行为可能致使甲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无法交付一方定做的 制服,因此满足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首要条件。第二,不安抗辩权的效果是履行义务的暂时中止。所谓中止履行,仅仅是暂停 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并未消除。同时,先履行义务人必须尽 到向后履行义务人的告知义务,告知其中止履行己方义务的原因。
  只有当后履行 义务人接到告知后,无法保障其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人才能选择 是否解除合同。在以下案例中,乙公司停止支付加工费后及时将暂停履行义务的 情况向甲公司进行了告知,如此时甲公司能提供担保保证日后履行义务,或提供确 切的证据,证明乙方的顾虑并不存在,则乙公司仍需继续向甲公司支付加工费。
  第三,采取不安履行抗辩权后,合同有可能继续履行,也有可能被解除。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义务人在合 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以下 案例中,正是由于甲公司无法提供担保,乙公司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从而预防了甲 公司因停业整顿无法履行债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在交易一方不具备履约能力时,交易对方不但可以暂停履行自身义 务,同时若交易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交易对方还可以 解除合同。上述案例中,乙公司虽为先履行义务人,本应先支付10万元加工费。
  但当消 防部门因严重全隐患问题可能要求其停工整顿时,后履行义务人甲公司即有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从而乙公司有权釆取停止支付加工费的做法,以防止日后因 甲公司不履约造成自身的损失。在法律上这种停止支付加工费的行为就属于不安 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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