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要求 现行的《指引》包括十二章,共199条,本次修订共涉及其中的8条。小编对《指引》的修订内容进行了新旧对比,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
解读:在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中,对存在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采取包容态度,允许“同股不同权”类型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显然,旧的《章程指引》规定并不适用于“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因此,证监会在这条规定中新增以上所示条款,专门针对此类公司。
解读:证监会表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作出新规定。此处修改正是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解读:根据《章程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要约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被取消。
解读:这一条款的修改内容同样是针对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解读:第四十四条主要是针对股东大会召开方式规定的修改。
解读:第九十六条是针对解除董事职务的规定。
解读:第一百零七条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面的规定。
解读: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及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修改时将监事也纳入其中,同时删去了控股股东的限制。 监制:李海仟 编辑:张容丹 专业 深度 睿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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