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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撤销,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附实操技巧)| 劳动法库

 njmaxin 2019-04-18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岗位撤销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例子1:

世界城公司因收费口由人工收费改为自动收费,遂取消了收费员岗位。

法院认定:

停车场收费从人工收费逐渐转变为智能系统自动收费体现了生产力的进步,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虽然会客观上造成部分劳动者(比如本案的收费员)失岗的不利后果,但从社会整体效果而言,仍然属于对人力资源的有效节约。从促进社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的角度,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例子2:

英莳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为了让公司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改善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减少客户的不良评价,同时兼顾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调整,即日起对公司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

后英莳公司发出关于组织架构调整的公告,载明:“鉴于目前5S的管理状态一直在发现问题和整改,但问题重复发生,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公司决定将5S的职责和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提高各部门5S自主管理的责任心,因此公司决定撤销5S主管岗位。

法院认定:

本案仅是英莳公司董事会决议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改善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减少客户的不良评价,同时兼顾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调整,而对公司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并决定撤销5S主管的工作岗位,此系英莳公司的主观决定,并非用人单位无法存续的客观情况,故本案尚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小结:

要看部门或岗位撤销,是公司主动采取的行为,还是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为了应付这种变化,公司被动采取的行为。

如果是公司主动采取的行为,如:例子2,英莳公司为了改善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优化和调整,从而撤销了5S主管岗位,这种撤销岗位是公司主动采取的行为,是公司主观上想去变化,就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是公司被动采取的行为,如例子1,停车场收费从人工收费逐渐转变为智能系统自动收费,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不需要人工收费了),世界城公司为了应付这种变化,无奈把停车场收费员岗位给撤销了,这种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小技巧1:

如何判断是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用几个关键词就可以辅助判断了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词: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可预见但不可避免、不可归责。

比如:公司中标一个项目,成立了一个部门运营这个项目,结果,这个项目被甲方取消了合作,公司就撤销了这个部门。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形,也属于不可归责于公司的情形,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词:可抗力、可预见并可避免,可归责。

比如:因为英莳公司主观上的原因,才导致5S主管岗位被撤销的,这个是可归责于英莳公司的原因,就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小技巧2:

如何让裁判部门倾向于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最好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或者劳动合同中把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含兜底情形)予以细化及明确。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单位败诉点提示

例子1:

2015年8月31日,世界城公司以西坡道的收费口由人工收费改为自动收费,停车场收费员岗位取消,世界城公司与刘富君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情形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世界城公司表示,其在客观情况变化后与刘富君进行了协商,与刘富君直接协商的内容就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当时就是这么说的。

法院认定: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虽然本案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迳行解除合同,而是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就原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导致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且这种协商应当是在保障原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基础上的诚意洽商。而本案中,世界城公司陈述的洽商内容仅为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这种洽商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失岗劳动者的情感和合法权益,故本院认为,世界城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点提示: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定要先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这个程序,没有协商变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提出问题:

实务中,当HR适用这个条款去跟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时候,如果劳动者不理不睬,不予回复的,应如何处理?

建议:

我们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

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将所期望的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给另一方,另一方应在三日内书面答复,逾期不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劳动合同。

有了这个条款,劳动者再不理不睬不予回复的,我们就可以视为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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