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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怀孕了 女子起诉公司追讨孕期津贴被驳回

 书虫甲等 2019-04-19

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孕期津贴谁来买单,公司不知情,劳动者津贴领取无门,究竟该如何?近日,合肥的韦女士在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原公司为其缴纳生育津贴遭拒,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肥西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了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韦女士于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成为该公司一名普通员工。2018年3月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3月1日解除。2018年3月14日,原告韦女士至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其于2018年1月底怀孕。

2018年10月,在办理相关生育手续时韦女士得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且因此原告无法获得相应的生育津贴等待遇。于是,韦女士找到离职单位追要生育津贴,却索要无果,韦女士便将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得知,2018年3月5日,韦女士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3月1日解除,公司支付韦女士经济补偿金26408.51元,为韦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3月31日,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已如约履行协议全部内容。

法院认为,从韦女士自述及其提供的孕检记录来看,韦女士本人系在签订上述协议后,才知晓本人已怀孕这一情况,对于当时的用人单位来说,更是无法在签订协议之时已知晓韦女士已怀孕,且韦女士也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已知晓其怀孕或隐瞒其怀孕的情况,其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存有其他违法解除情形,协议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法遵守。

且韦女士以签订该协议时处于孕期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韦女士主张的孕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应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确认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3月1日解除,韦女士的上述相关待遇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马红君 张燕)

汪纯 本文来源:肥西法院 责任编辑:汪纯_hf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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