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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签采购合同,承包人可能担责任

 余文唐 2019-04-19

实际施工人承包人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某以贵州五建公司的名义与聚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聚富公司购买建材。因合同欠款,聚富公司将贵州五建公司、王某某等诉至法院。诉讼中,贵州五建公司否认王某某是其公司代理人,拒绝承担支付货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王某某与聚富公司签订案涉供货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合同对贵州五建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论述如下:本案中,贵州五建公司委托王某某全权代理中谷公司粮库工程招投标工作,王某某接受委托后与中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承包人处盖有贵州五建公司公章,王某某也在承包人处签名。随后,王某某以贵州五建公司名义进行了实际施工,贵州五建公司应当知晓,但未作否认表示。王某某在以贵州五建公司名义与聚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出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供货合同上加盖了贵州五建公司中谷粮库项目资料章,且案涉建材亦送至案涉工地用于工程建设,并经王某某等人签收。

聚富公司基于上述事实,有理由相信王某某具有贵州五建公司的授权,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州五建公司对聚富公司向其承包的中谷粮库建设工程供货的行为不可能不知情,但其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主张其与聚富公司从未建立任何关联不成立。综上,王某某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签约及施工行为,以及贵州五建公司的默示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代理权的表象,聚富公司基于上述表象相信王某某具有代理权并没有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所以王某某与聚富公司签订案涉供货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聚富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行为依法对贵州五建公司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贵州五建公司承担偿还欠款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某种情形,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对于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以私刻的承包人印章或以承包人项目部的印章签订的采购合同,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签约及施工行为,以及贵州五建公司的默示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王某某与聚富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行为依法对贵州五建公司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 法院(2013)民申字第218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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