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对销售货物部分适用16%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或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对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部分视情况适用10%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是自产产品不只限于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类,而包含所有自产产品。 二是如果销售货物适用16%税率,而建筑安装服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在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同时,购进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也要分别归集。为销售货物发生的部分可以抵扣,为提供建筑服务的部分不得抵扣。 (二)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同时销售用于建筑安装的外购货物,应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的货物既有外购产品,又有非自产产品,则应并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则应从高适用16%的税率。 政策法律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1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