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年度典型的案例,其中关于企业强拆案件点亮了被拆迁户的“明灯”。 双方当事人 许某某VS金华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件类型 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法律审判 本案经中级、高级两级审理+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再审 案件意义 突显了“否定政府任性,疑点利益归于行政相对人”两项司法精神,司法向行政发出强烈依法行政信号。 过程介绍 2001年7月,许某某位于金华市某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拆迁方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创为律师声明:现在已经没有“拆迁许可证”的说法,因为国家征地拆迁政策有且只有一种合法强拆形式即司法强拆。) 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 2014年9月26日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前许某房屋即被拆除。 综上,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三级法院判决 政府强拆?违法!三级法院均否定了被告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认为尽管拆迁行为不是政府直接组织,但拆迁主体、拆迁范围由某区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确定和参与,“某区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 是某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因此,其违法侵权的责任应由某区政府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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