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员工和单位之间),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基于“被管理”的地位,是不大可能跟资本家进行“平等协商”的。因此,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抑或是其他单方面承诺,除有利于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和用于证明“事实存在”外,其“合同效力”,要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不能“意思自治”。有人裁判劳资纠纷,居然搬出《合同法》,实在贻笑大方。劳资纠纷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用《合同法》,因为后者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的调整不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属同一位阶的法律,没有从属关系,不分高低,这一点要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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