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质,其进项有凭票抵扣和核定抵扣两种方式。此次39号公告中,对于扣除率也有了更新。下面具体说说。 1. 农产品的抵扣方式和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用于其他货物服务 (1) 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根据39号文,农产品2019年4月1日以后的税率是9%,所以这个发票上的税额,等于金额×9%。 (2)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19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3)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特殊情况: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 (1) 如果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和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 (2)如果分不清是用于其他货物服务,还是用于13%的货物,那加计扣除不能享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的3%的专票,也只能按照3%来抵扣。 2. 具体案例。 举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某企业向农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80000元,本月全部领用。 (1) 采购时候:按照9%计算。 可以抵扣的税额为:80000*0.09=7200元 借:原材料 7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00 贷:应付账款 80000 (2) 领用时: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扣除率)×1% =7200/9%*1%=800 借:生产成本 7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 贷: 原材料 72800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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