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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郎朴88 2019-04-22
一、正当防卫 概念、条件、防卫意识
 1、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法既有定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 具有防卫意识;   (4)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其中,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二、投放危险物质的概念、客观要件、抢劫罪的概念当场性
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要件为: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 必须有投放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3、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着手认定、预备
通过拍裸照来勒索钱财,是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索被害人个人财物,并非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以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为实行着手,未来得及实施敲诈行为,只是为拍裸照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

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区别
1、《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为了超车,违反交通法规,只发生一次撞击,造成他人伤亡,主观心态是过失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
1、《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5)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六、  走私弹头弹壳的扩大解释、走私枪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区别、走私过程抗拒辑私的两种情况
1、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根据该规定,将弹壳解释为弹药属于扩大解释。
2、走私枪支人境后非法出卖:一是走私枪支罪, 二是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且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前罪侵犯的法益是海关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法益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其中一罪无法包容评价另一罪。并且,两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的关系,如走私枪支入境后并不必然都用于出卖,还可以自用,走私枪支也不是非法买卖枪支的必经阶段。所以,两个行为不具有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3、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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