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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敦华丨文化与基因有无联系? ——现代达尔文主义进军社会领域的思想轨迹

 嘟嘟7284 2019-04-25

文化与基因是否有关系?达尔文的进化论与社会人文科学的关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达尔文主义入手,进而研究达尔文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根本差别,显然,达尔文主义进入人性和道德等领域过程中出现的动物行为学、社会生物学和进化心理学等学科,扩展了人们关于人自身的认识,对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也留下一系列不能简单地用基因与文化的直接关系来解决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人类的行为模式和心理机制作深入科学的、历史的研究。


作者|赵敦华,1949生,江苏南通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文史哲》2004年第4期,第15-21页

一、问题的缘起

文化与基因有无联系?这本来是一个种族主义的话题。传统的种族主义认为,不同的种族有不同的“种质”,不同的“种质”有高低优劣之分。在遗传学发现了基因之后,现代种族主义用基因代替了“种质”,认为基因决定了不同种族的思想、行为和习俗,“高等”种族具有优越的基因及其决定的文化,“低等”种族具有低劣的基因及其决定的文化。

由于达尔文的进化论把遗传、变异作为物种进化的重要因素,更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把人类社会的进化解释成种族和文化由低级到高级的进步,现代种族主义打着“进化论”和“科学”的旗号。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竞争中强者的优越性可以遗传给后代,这是拉马克主义的“获得性性状遗传”的观点,而不是达尔文的进化论观点。斯宾塞的“适者生存”原则与以“自然选择”为纲领的达尔文主义大相径庭。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之所以冠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称号,完全是出于对达尔文的进化论的误解。

达尔文的进化论非但与种族主义无关,恰恰相反,正是现代达尔文主义,证明了种族主义的反科学性。群体遗传学证明:现在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人都属于同一人种,即现代智人种;现代人类有着相同的基因库;“种族”内的个体在基因上的差异要比“种族”之间的个体差异大9倍。在科学的证据面前,不但认为种族的基因有优劣之分的种族主义是荒谬的,“种族”的概念本身也是非科学的。

然而,在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种族主义破产之后,现代达尔文主义开始了向社会领域的进军,并以某种方式肯定了基因与文化之间的联系。现代达尔文主义向社会领域的进军是这样一个理论发展过程:(1)动物行为学发现了动物具有天生的、固定的行为模式;(2)遗传学家发现社会性动物的行为模式与它们的基因构造有联系;(3)社会生物学认为,人类与动物的社会行为模式有密切联系,因而得出人类社会行为也与基因有联系的结论;(4)“人类社会生物学”进一步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模式体现为文化习俗或传统,因此,文化与基因必定有联系。

本文将追寻现代达尔文主义向社会领域进军的思想轨迹,说明社会生物学家肯定文化与基因有联系的理由,最后对他们的结论发表本人的见解。

二、达尔文的难题

达尔文主义向社会领域的进军的起点是达尔文在《物种起源》提出的一个问题。按照他的理论,“自然选择”所保留的生物个体,都应该具有“活下去并保留更多的后代”的优势。但是,某些社会性动物存在着为了其他个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比如,工蜂为了奉养蜂王及其后代而不繁殖自己的后代,这显然削弱了自身的适应度。“自然选择”为什么会保留这些适应度比较低的生物个体呢?达尔文说,这是“自然选择”理论“遭遇到的最棘手的特殊难题”。他说:“这一难点在我当初看来,似乎是不能克服的,并且认为对我的全部学说的确是致命的。”但他预测,不育的工蜂使整个家族得以兴旺,通过家族可育成员的繁殖而把不育成员的特征遗传给后代。他说,如果假定自然选择“不是作用于个体,而是作用于整个家系”,那么就可以缓解或克服他的学说所遭遇的这一难点。

由于达尔文不知道遗传的机制,他不可能对他的猜测作出理论上的解释。他的猜测留下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1)为了其他个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是不是社会性动物的普遍行为倾向(或平常所说的“本能”)?(2)“自然选择”施加作用的对象是物种的群体,还是物种的个体?(3)不育的个体如何能够通过家族其他成员的繁殖而把自身的行为特征遗传给家族后代?从2O世纪3O年代到8O年代的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很多生物学家关心的焦点实际上都与达尔文留下的这些难题有关,最终导致了社会生物学的诞生。

三、“固定行为模式'的概念

从20世纪30年代起,动物行为学(后来也被称作行为生态学)开始兴起。动物行为学的出发点是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动物行为学家认为,一个动物个体所受到的选择压力,来自其他动物的压力比来自气候、地理等外在环境的压力更多、更重要。如果一种动物不能适应其他种类的动物,或者它的内部的个体不能相互适应,那么,这种动物必将被“自然选择”所淘汰。相反,那些被保存下来的动物以特有的行为适应环境,动物行为不仅适应外在环境,更重要的是动物之间的相互适应,既适应其他种类的动物,又适应本种类的其他个体。因此,应该在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它们适应环境的行为特征。被“自然选择”所保留的、能够有效地适应环境的行为特征具有固定的行为模式。动物行为学的创始人劳伦兹解释了动物“固定行为模式”(fixed action patterns)的五个要素:

(1)它们具有不变的形式,即相同的行为系列,使用相同的肌肉;

(2)它们不需要学习;

(3)它们是整个物种的特征;

(4)它们并非不可学;

(5)它们有内驱力及其先天释放机制。

这5条都是平常所说的本能,其中第(2)点和第(4)点并不相矛盾。比如,儿童的直立行走需要训练,这是“并非不可学”的本能;但一个人在能够行走之前,已经具备了直立的身体构造,这是“不需要学习”的。

四、“群体选择'说的矛盾

动物行为学家发现,很多社会性动物都有牺牲个体而有利于群体这样一种固定行为模式。除了人们熟悉的工蜂、工蚁的行为外,鸟类生物学家爱德华兹(V.C.Wynne—Edwards)发现,苏格兰雷鸟在冬天来临或食物减少时,群体的一些成员会自动减少产蛋和孵蛋的数量;在环境特别恶劣时,一些鸟在接到“请走”的信号之后,还会自愿离开群体,飞到荒凉的地方默默死去。

爱德华兹用“群体选择”的学说解释这种鸟类的行为。他认为,“自然选择”作用的对象不是生物个体,而是群体。社会性动物群体中的一些个体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其结果是增加了群体的适应度(使群体能够繁殖更多的后代),因而能够被“自然选择”所保留。

威廉姆斯在《适应与自然选择》一书中反驳了“群体选择”说。他的依据是现代综合进化论的重要思想,即,进化是群体中基因频率的变动,适应表现为繁殖的相对优势。他在基因的层次确定“自然选择”作用的对象。他指出,“自然选择”作用的对象既不是群体,也不是个体,而是个体所携带的基因,只有个体才能把基因遗传给后代。个体的特征是基因表现型的集合,个体的行为是表现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接受“自然选择”的作用。在一个群体中,如果自我牺牲的“利他者”没有繁殖优势,它们的后代越来越少,意味着它们的基因越来越少,群体中将不再有“利他”基因的表现型,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不顾群体的利益而无限制地繁殖后代。如此,原先设想的可被“群体选择”所保留的群体,不可避免地被“自然选择”所淘汰。这就是“群体选择”说的矛盾。

五、亲选择和广义适合度

继威廉姆斯从基因的层次解释“自然选择”的作用之后,汉密尔顿做出了一个划时代的发现,解决了达尔文关于工蜂行为的困惑。他指出,工蜂的自我牺牲行为的秘密在于,它们所属的膜翅目动物的遗传关系的单倍双倍体。膜翅目动物的雄虫是单倍体(与父本完全相同),而雌虫是双倍体(母本的染色体通过有丝分裂方式,复制其中的一半遗传给子女,子女的另一半来自父本)。如果第一代雌虫的基因来自父本基因的1/2和母本基因的1/2,那么,第二代雌虫之间有3/4相同的基因,而第二代中的雌虫与雄虫之间只有1/4相同的基因。如果第二代雌虫有后代,那么她们与后代只有1/2相同的基因;而如果让她们的母亲(第一代雌虫)专事繁殖,那么群体的雌性后代都有3/4相同的基因,高于自己繁殖的后代的亲缘系数(1/2)。为了最大可能地复制与自身相同的基因,膜翅目动物形成一个奇特的雌性社会:王虫利用受精囊里的精子繁殖,其后代中的雌虫没有繁殖功能,只有侍奉王虫和抚养幼虫的职能。其中的秘密在于,这些雌虫抚养的幼虫之间有3/4的相同基因,她们与其说在为一个王虫服务,不如说为自己的基因服务;她们之所以不繁殖后代,是因为王虫的后代(她们的姐妹)比她们自己繁殖的后代携带有更多的与自己相同的基因。

以膜翅目动物群体的行为模式为根据,汉密尔顿提出了一个公式:

B:C≥r

其中:B表示利他行为的收益,C表示利他行为的支出,r表示利他者和受益者所分享的共同基因的比率。这一公式说明,动物的利他行为与利他者和受益者所分享的共同基因的比率成正比,利他者和受益者所分享的共同基因的比例越大,利他行为的程度就越高。根据“自然选择”的理论,个体所繁殖的能够生长到育龄的后代的数量越多,它的适合度越高。但仅仅衡量单独的个体的后代数量的适合度是狭义的。汉密尔顿公式中的r所表示的这一个体与自己亲属所分享的共同基因的比率被称作“广义适合度”(inclusivefitness)。“广义适合度”的概念说明,社会性动物的个体即使不亲身繁殖后代,也可以通过自己亲属所繁殖的后代,获得足够的适合度,以满足“自然选择”的压力。“广义适合度”等于一个利他者与受益者的后代之间的亲缘系数(即汉密尔顿公式中的r)。有一个说明“广义适合度”意义的通俗例子。有人问英国遗传学家沙尔丹(J.B.Shaldane):“你愿意为什么样的人牺牲自己?”经过简单的计算,他回答说:“至少为2个兄弟,或4个孪生兄弟,或8个表兄弟。”这只是一个笑话而已。“广义适合度”只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汉密尔顿并没有把它运用于人类社会。

“自然选择”对动物社会形成所起的作用被称为“亲选择”(kinselection)。一个动物社会实际上是具有亲属遗传关系的群体,其中必然有一些“利他”的成员,它们会自动放弃繁殖而让其他成员最大限度地繁殖与自己相同的基因。如果没有“亲选择”,每一个动物都会无节制地繁殖自己的后代,其结果或者是过度地消耗自然资源,或者是激化种内的“生存竞争”,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最后必然会导致物种的灭亡。

达尔文发现,“自然选择”和“性选择”是生物进化的两种力量。汉密尔顿的理论使人们发现了生物进化的第三种力量——“亲选择”。这三种力量有着不同的作用范围:“自然选择”是对所有物种起作用的力量,“性选择”只对有性繁殖的动植物发生作用,而“亲选择”的作用范围仅限于社会性动物。如果说,“自然选择”使它们获得了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性选择”使它们获得吸引异性以繁殖更多、更健康的后代的能力,那么,“亲选择”便使它们获得了与自己的亲属组成社会的能力。动物社会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动物社会的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它们成功地生存和繁殖的根本保障。

六、相互利他主义和基因利己主义

特里弗斯很快注意到汉密尔顿的贡献。他把“亲选择”所保留的利他行为称为“相互利他主义”。膜翅目动物的一些成员牺牲个体利益,帮助亲属繁殖后代,这实际上是让亲属更多更好地复制了它们共同的基因,双方互助互利,这是“相互利他主义”的典型。哺乳动物(包括人类)的遗传关系是二倍体,后代各从父母继承1/2的基因。父母与子女有1/2相同的基因,而与自己兄弟姐妹的后代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妹只有1/4的基因。“相互利己主义”的解释是否也适用于直接繁殖后代,而不要由亲属来代替自己繁殖后代的哺乳动物呢?特里弗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为了复制自身基因,是一种投资行为(特里弗斯称之为“双亲投资”);子女接着繁殖后代就是对父母的回报。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利他主义”可以解释为什么这种关系比其他任何人际关系更为密切。

父母与子女之间并非没有冲突。父母为了更多地复制自己的基因,总是要生育和抚养更多的子女;但对于子女而言,兄弟姐妹的子女与自己只有1/4相同的基因,他们关心的是如何能从父母那里得到更多的照顾和资源,以利于自己繁殖更多的后代,而不是有更多的兄弟姐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这种冲突被称作“亲子冲突”,它必然以父母的胜利而告终,父母生育和养育后代的数量是由父母决定的,而不是由子女所能决定的。特里弗斯把哺乳动物的这一行为模式称为“父母操纵”。经过自然选择而保留下来的基因,执行的必然是“父母操纵”的行为模式。因为如果不制止子女的任性要求。父母就不能及时地、最大限度地繁殖后代,有这种遗传基因的后代就会越来越少,最终被“自然选择”所淘汰。

从威廉姆斯、汉密尔顿到特里弗斯的理论阐述中,可以逻辑地得到这样一些结论:(1)在生物界,个体和物种的最大利益是繁殖后代,至于是由自己,还是由亲属来繁殖,并不重要;(2)繁殖后代的生物学意义是复制与自己相同的基因;(3)个体是基因的携带者,只是基因复制和遗传的媒介,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而基因通过个体的世代繁殖而自我复制的能力几乎是无限的;(4)从根本上说,个体和物种的利益是无限地延续自身的基因。

从以上这些结论,道金斯提出了“自私的基因”的概念。他说:“成功的基因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无情的自私性。这种基因的自私性常常会导致个体的自私性,然而,我们也会看到有些自私基因为了更有效地达到其自私的目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会滋生出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他的理由是,基因的利益在于可能地复制自身,如果它不自私,把复制的机会让给它的等位基因,那么它将在进化的过程中消失。基因的利益也是生物个体的根本利益所在,生物个体不管采取什么行为(包括利他主义的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延续自己所携带的基因。巴拉什进一步指出,“相互利他主义”实际是基因利己主义。巴拉什说:“被错误地称作相互利他主义根本不是什么利他主义,而是彻头彻尾的自私自利,因为它产生于这样的期待:个体得到的收益大于支出。

在这里,需要区分两个层次的概念:行为的层次和基因的层次。在行为层次上,人们通常把“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对立起来,“相互利他主义”调和了两者的对立。然而,在基因的层次,只有尽可能地复制自身的“利己主义”,不管利他主义或利己主义的行为,还是“相互利他主义”的行为,都只不过是实现“基因利己主义”的手段。

七、社会生物学的新综合

1975年,威尔逊发表的《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一书把数十年来生物学家关于动物行为和社会的研究推向了高潮。他在《自传》中承认,社会生物学这门“可观的研究事业建构在(汉密尔顿)论文的基础之上”。社会生物学既是对前人工作的综合,也是在综合中产生的前所未有的新思想。社会生物学之“新”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生物学综合了动物行为学和微观进化的基因理论。威尔逊认为,“自然选择”不仅决定了动物的生理结构,而且也是动物行为模式形成的必要条件。他说,动物行为和社会结构如同生物的器官一样,是“因为一定的适应价值而存在的基因的外延”,因而是可以遗传的。动物的固定行为模式和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实现本社会群体的繁殖最大化。在基因的层次,这些行为模式可被解释为基因的表现型,这些基因的表现型通过基因的复制而世代传递。一个动物群体有着相对稳定的基因库,微观进化的过程是,基因库中具有这些表现型的基因的频率增加,而没有这些表现型的基因的频率相应减少,该群体的适合度的变化表现为这些基因频率的变动。

第二,社会生物学综合了生态学和群体遗传学。威尔逊认为,一个群体的特有行为方式是在它所依赖的生存环境中实现的适应的最大化。适应的最大化程度不是生存或淘汰的数值,而是“遗传适应”,包括:个体可遗传的生存能力的增强,个体可遗传的生殖力的提高,以及源于共同祖先的近亲生存能力和生殖力的提高。遗传适应的优势表现为繁殖的最大化,群体中的某些个体通过繁殖的最大化,使它们的基因成为群体中的优势基因,从而决定整个群体的特征。

第三,社会生物学综合了各个领域的进化论成果。威尔逊认为,动物的社会特征是一种普遍的进化优势。群居动物的社会由动物的个体生存方式进化而来,随着生理组织越来越复杂和精细,在“自然选择”的压力下,一些动物的行为越来越依赖于其他动物的行为,最后形成了不同于其他生物的、可遗传的社会行为模式和社会结构。生物的社会进化是一种独特的进化过程,经历了四个进化阶段,这四个阶段的标志性成果分别是珊瑚、管水母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社会性昆虫,以及社会性脊椎动物和人类。不同种类生物的社会组织结构意味着在不同的生态环境中,通过不同的行为模式所获得的遗传适应的方式。

第四,群体的社会特征由个体之间的行为以及群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所造成,需要建立生态系统和行为模式之间的因果关系模型,才能揭示生物社会的形成和特征。威尔逊从生态学和群体遗传学等学科选择了诸多参数,利用这些参数解释动物的聚集、性行为和领地等社会特征,建立了社会生物学的理论模型。如他所说:“把群体生物学、动物行为学以及进化理论摆在一起.可以形成社会生物学这门新学科的内容。

最后,威尔逊企图用社会生物学来综合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社会生物学》的第27章是最后一章,其标题是:“人类:从社会生物学到社会学”。威尔逊开宗明义地说:“从这一宏观的角度看,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将缩减为社会生物学的一个分支,历史、传记和小说只是人类行为的研究报告,而人类学和社会学在一起也不过是灵长类动物的一个分支的社会生物学而已。”这一章只有29页,只占全书篇幅的6%,但它所引起的激烈争论却使它成为全书的焦点。威尔逊后来辩护说,如果不把智人这一社会性动物收入该书,势必会遗漏社会生物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说:“人类这个物种经受社会生物学的分析恰如经受遗传学和内分泌分析一样,我的那部著作的最后一章,只不过是通过加上人类这一物种完成了社会性物种的一览表。”现在看来,不管威尔逊对人类行为的认识是否正确,他把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对象延伸到人类,本身就是一个开风气之先的历史性功绩。在他之前,关于动物社会行为的研究严格地限制在生物学领域,如果对人的行为研究有什么意义的话,也是间接的、隐晦的。威尔逊是打通了动物社会行为与人类行为之间界限的第一人,没有他的这一努力,达尔文的进化论不可能成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研究范式。

八、基因一文化协同进化论

被媒体通俗地称为“社会生物学家”的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阵营,对于“基因能否解释人类行为”的问题,他们的看法很不一致。汉密尔顿、道金斯和梅纳德一史密斯等人致力于说明基因在生命进化中的意义,也试图解释人类行为的进化机制,但他们不赞成在基因的层次上解释人类行为。另一方面,威尔逊、特里弗斯、亚历山大和巴拉什等人,认为人类行为没有摆脱控制着所有生物社会行为的基因作用,社会生物学的原理完全适用于人类社会。威尔逊把社会生物学引人人类行为领域,有着更为宏大的计划,这就是,用生物学的理论彻底改造社会科学。他看到现有的社会科学的一些严重缺陷:没有一个从低到高的递进的知识层次,没有形成自然科学那样的统一性,各领域分崩离析,“社会科学家们分裂成一个个独立的小团体,他们将自己那个专业的词汇精雕细琢,但是却无法用专业语汇进行专业与专业之间的沟通”。他还批评说,现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无异于18岁以前获取知识的方式”,“在思想上比古希腊哲学家做出的贡献多不了多少”。如何克服这些缺陷呢?在他看来,“前进的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把人性研究成为自然科学的一部分,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统一起来”。

“人性”历来是哲学家、人文学者和社会科学家的话题,它如何能够成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呢?这里的关键是理解威尔逊关于人性的生物学解释。他认为,人性的基础是按照基因蓝图装配的大脑神经元的结构,外部环境所引起的人的情绪反应,以及一般的社会伦理规则都建立在这些物质基础之上,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的作用,人类的情绪反应和合规则的行为已被固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性。他说,人性的深层结构是生物学的研究对象,也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就会局限于现象的描述,就像天文学缺少了物理学,生物学缺少了化学,数学缺少了代数。有了这一前提,人性就能成为彻底的经验科学的对象”。

威尔逊在提出他的人性论以前,已经对人性的基本内容作了阐述。在引起极大争议的《社会生物学》的最后一章,他认为人性起源于史前时期狩猎者和采集者的小群体。这些小群体内部服从首领的统治,相信巫师的魔法,实行男女分工,对外则互不信任,相互排斥。史前时期部落的这些特点可以解释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些行为,如排外、侵略、社会统治、宗教信仰、性别歧视和家庭本位等等。在此之后,他又写了《论人性》和《基因、心智和文化》(与拉姆登斯合作)等书,进一步阐明人性的基因基础以及“基因一文化协同进化”学说。威尔逊等人说,社会生物学承认文化中的精神因素,并不想把文化和心智活动还原为基因作用。他们所要坚持的立场是:(1)文化和心智有生物学基础,受基因作用的限制和推动;(2)基因的作用不是唯一的决定性作用,而是与人的后天活动一起,共同参与了文化的进化过程;(3)文化是人类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因的存留也有选择作用,一定的文化习俗可以提高适应它的基因在群体基因库中的比例,降低不适应它的基因的比例。总之,文化和基因的进化相互交织:一方面,基因限制和引导着文化的产生和变化;另一方面,文化通过社会环境的变动影响着基因频率的变动。

九、批判性的评论

威尔逊的人性论遭到反对者激烈的批判。在我看来,一些批评,特别是早期的很多批评,过于情绪化和政治化。把他的理论当作种族主义、大男子主义、为资本主义现行制度辩护的意识形态的靶子来批判,是不公正的,没有根据的。公正的批判只能是学术批评,而能够切中要害的学术批评无非有两条。

第一,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能够表明,人的基因与他们的社会行为或文化习俗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分子生物学充其量只能证明.基因与人的生理结构和遗传性疾病有因果联系。如果证明基因与文化也有这种联系,那么就要进一步证明,人的生理结构的基因型与表现型、表现型与个体行为、与个体间的社会行为、与社会行为的固定模式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是一个递进的证明过程,现在连第一步,即基因型与表现型之间的因果关系,都还不清楚。在基因与文化之间的众多的复杂环节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楚的情况下,现在不能对基因与文化有无因果联系作出科学的判断。

如果不能肯定基因与文化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能否肯定两者有着对应关系呢?回答似乎也是否定的。社会生物学的一个激烈批判者勒温庭指出,人口变化自从罗马共和国时代至今只有100代,人类的基因库在这一相对短的时间不至于发生大的变化,但人类的文化却在这一历史时期发生了异乎寻常的重大变化。显然,文化上的变化与基因的变化不相称,不对应。

第二,没有科学上的证据表明人和动物的社会行为有共同的来源,人性是从动物性进化而来的。最接近于人的黑猩猩与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有相似性。但是,这些相似性是为了证明所需要的论题而被选择出来的。反对者可以强调人类和动物行为之间存在着更多、更重要的差异性。而且,社会生物学往往用类比手法来决定人与动物的相似性,比如,先用人类的价值来判断动物行为,说它们是“利他”的,或“自私”的,然后再反过来,用动物行为的拟人属性判断人的行为的属性,说人也有与动物同样的利他主义或利己主义。

社会生物学以人与黑猩猩在基因上有98% 以上的相同为理由,证明两者的社会行为具有进化连续性,这混淆了基因与社会行为的属性。这一混淆突出地表现为道金斯所说的“自私的基因”或“基因利己主义”。这些说法只是对基因自我复制活动的一个比喻,并不是一种文化理论或道德学说,如道金斯所说:“我们讨论的只是事物如何进化的,而不是讲人类应该这样做才符合道德规范和准则。我之所以如此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有被人误解的危险。”但道金斯本人应对这种误解负责。“自私”和“利他主义”是用以概括人类伦理行为的概念,基因的活动不是伦理活动,不能用伦理概念说明基因活动的性质。再说,基因没有意识,基因活动没有目的性,根本没有自我追求的“利益”,基因的“自我复制”也不是什么“自私”行为。最后的结论是,“基因利己主义”和“自私的基因”等说法,只是对汉密尔顿的“亲选择”和“广义适合度”的通俗的、形象的说明。超出这一范围,这些说法就会混淆了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语言意义,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论。

现在流行的“文化基因”的概念虽然不是社会生物学家提出的,但却与他们制造出的“自私的基因”或“相互利他的基因”等含混不清的概念有关。基因只有生物学的性质,不可能具有任何道德的或文化的属性。当社会生物学家肯定基因与文化有联系时,也只是说基因在一定的环境中导致某种社会行为。但他们知道,如此产生的社会行为属于获得性性状,是不可能通过基因遗传的。因此,在威尔逊所说的基因和文化的“协同进化”中,文化环境对群体的基因频率有影响,但绝不会使基因具有特定的文化属性。道金斯杜撰了“谜米”这一术语,把它作为文化活动的基本单元,“谜米”可世代传递而形成文化习俗和传统,但“谜米”的传递方式与基因的遗传有着根本不同。如果认为“谜米”也是可遗传的物质,或认为基因在与文化的协同进化中可获得文化属性,那么,很容易产生诸如“文化基因”这样的违反达尔文主义的观念。

应该看到,社会生物学所说的“基因”只是低于染色体的遗传物质的笼统概念,而不是现在能够测定出的具体的等位基因。威尔逊可以辩解说,不管人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等位基因,也不管等位基因以何种方式、在何等程度上作用于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肯定有遗传物质的基础,通过人的行为,这种被称为基因的遗传物质肯定会与社会文化发生相互影响。

在我看来,即使人们接受威尔逊的这一辩解,他们也会进一步质疑:如此笼统的“基因”概念有多大的解释力呢?在生物学已经能够确切地测定出控制着某些生物(包括人)的某些性状的等位基因的情况下,人们需要知道的问题是:人的社会行为是否也受等位基因的控制?如何控制?在何等程度上控制?如果回避具体的答案,只用基因与文化相互作用的一般原则来回答问题,势必重复历史上关于“自然”与“教养”之间的争论。基因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既可以被理解为基因(“自然”)起决定作用,也可以作相反理解,认为文化(“教养”)起决定作用。“某些基因”或基因的“某些方式”、“某种程度”等笼统的说法,是无法解决争论的。同样,如果不能在基因的层次上比较动物行为和人的行为的异同,也就无法解决关于人性与动物性有无联系的争论。

上述种种困难说明,达尔文主义在社会领域的进军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但这不意味着这一步走错了,或根本不能越雷池一步。达尔文主义不但是现代生物学的范式,而且能够成为自然科学的范式,还可以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的范式。如果要获得关于人性和人类文化的科学知识,就必须借助达尔文范式,沿着社会生物学开辟的方向,克服其困难,而不是倒退到否认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有任何联系的“标准的社会科学模式”。但这是另一篇论文的主题。

文字编辑丨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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