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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刷单行为的法律分析

 建喜图书馆 2019-04-25

当前淘宝网刷单行为呈猖獗之势。淘宝刷单意在虚假提高店铺销售量、实为虚假交易,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竞争秩序,严重者还涉嫌虚假广告罪、敲诈勒索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多项罪名。通过制定和完善针对淘宝刷单行为统一明确的法律、建立专门的网购纠纷解决平台、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等,可以遏制淘宝网刷单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健康发展。

关键词 淘宝网 刷单行为 法律分析

1 问题的提出:淘宝刷单行为之猖獗

淘宝网刷单行为,亦称淘宝网上信用炒信行为,是指淘宝网上经营者为了获得单品或店铺较好的淘宝搜索排名,通过支付佣金给刷客,虚构评论和销售量吸引消费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为一种声誉型刷单,又分为提高声誉型刷单和贬损声誉型刷单两种。提高声誉型刷单称为“刷好评”,是指淘宝店家或通过刷单团队发布刷单任务,刷客通过浏览商品,收藏店铺,加购物车,下单等行为完成任务,商家发布空包裹或者小礼物来逃避物流能量的监控,等刷客收货再给予好评。也有淘宝店家雇佣刷客对其他经营同类商品店家作出差评的刷单,影响竞争对手的生意,扩大自己商品的销量,此为贬损声誉型刷单。尽管淘宝平台通过内部的《淘宝规则》规定了发现刷单即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售量、店铺评分、商品评论等不正当利益的一系列处罚措施,对遏制内部刷单行为有一定意义,但刷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目前已有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

究其原因,首先,淘宝平台信用评价机制为其诱因。

2015 年淘宝购物平台排名规则为默认综合排名 = 人气 + 销量 + 信誉 + 价格,其中人气 = 浏览量 + 收藏量。所以,大多数刷单行为以“刷好评”为主。其次,淘宝刷单成本低,见效快。2016 年央视 315 卧底记者在淘宝平台开设面膜店铺,即使店内没有任何实物,也可以在两三天内获得蓝钻信用等级,拥有好评数 200 多。再次,刷客大军的鼎力支持。据统计,早在 2014 年,全国服务于虚构交易的网站就有 680 余家、聊天群等通讯群组 500 家以上,年资金流在 2000 亿元以上,整个虚构交易产业链涉及人员达 2000 万,虚构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价值更是高达 6000 亿元以上。[1]

2 淘宝网刷单行为法律分析

2.1 合同法视角下的淘宝刷单行为

分析淘宝网刷单行为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刷单行为的淘宝店家与刷客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刷单行为受到影响的消费者与淘宝卖家之间签订的合同两类。首先,刷客与淘宝店家私下达成合意,“刷客”拍下商品,卖家支付其一定的佣金,双方实为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中的隐藏行为。该合同表面上符合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但刷客意在佣金,淘宝店家意在虚假提高销售量和好评率。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2 款规定,刷客和淘宝卖家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其次,因刷单行为受到影响的消费者与淘宝卖家之间签订的合同,基于消费者重大误解和被欺诈情形,按照《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应该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效力消灭或者通过补正合同的效力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因为参与刷单行为的商品成本低,维权成本较高,实际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大多数选择“默默无为”的方式,客观上纵容了刷单行为。

2.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下的淘宝刷单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信息而经营者也有告知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刷单刷出来的差评或者好评或者销售量都会成为误导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销售情况、消费者使用情况产生误解。所以淘宝刷单行为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侵犯。同时,刷单行为也会造成淘宝平台上假货泛滥的现象。为了让自己的店铺得到较好的淘宝搜索排名而进行刷单的淘宝店家,不仅要负担成本,还要负担雇佣刷客的佣金。为了营利,淘宝店家就会在商品质量上降低成本,从而造成淘宝平台上劣货假货横行的现象,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也降低消费者对淘宝平台的网购秩序信任度。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淘宝刷单行为

2017 年 11 月 4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淘宝刷单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交易秩序。存在刷单行为的淘宝店铺的搜索排名会较靠前,更有可能吸引消费者达成交易,而没有进行刷单的淘宝店铺就会逐渐被淘宝店铺大潮淹没,从而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新法施行后,网络水军、利用恶意差评诋毁淘宝店家信誉威胁勒索淘宝店家的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处罚,客观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淘宝刷单行为。

2.4 刑法视角下的淘宝刷单行为

对于严重侵害权益的淘宝刷单行为,有必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其中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敲诈勒索罪。刑法典第 221 条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年通过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4 条之规定,当网店经营者雇佣刷客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或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所以,当刷单行为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典 222 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所以,如果淘宝店家和刷客进行虚假评价的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对于刷客或者刷单团队来说,通过刷单或以恶评相威胁向淘宝店家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钱财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2]现实中遭到敲诈勒索的淘宝店家不少,但大部分商家怕被淘宝平台追究责任都没有选择维权。

然而,用刑法来规范调整刷单行为需谨慎考量。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互联网市场经济中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学者认为,受刑法谦抑性原则制约,由恶意刷单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应该先从民事、经济法律法规入手,而不是轻易动用刑法干预。刷单之所以泛滥成灾,其原因如上述,刷客和卖家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参与刷单,其行为虽然不诚信,但大多数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有些参与者甚至也达不到行政处罚的程度。所以,遏制淘宝网刷单行为,关键还是在刑法之外的其他方面寻找问题解决的对策。

3 遏制淘宝网刷单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3.1 制定针对遏制淘宝刷单行为的统一法律

目前关于网购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散于 《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其中直接规制网络交易刷单行为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为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在 2014 年 3 月 15 日开始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可惜该文件仅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从上述法律文件整体来看,还存在诸如对刷单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个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不明确,对网络平台行政处罚力度过小等问题。比如,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4 条第 1 款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 53 条的规定,市场监管或工商部门应当责令网络经营者和刷信团队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对网络交易诚信体系造成的影响,执法机关应当对刷信团队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3]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具体刷单行为认定标准,对于刷单行为参与者中的刷客、物流快递等的责任认定,对于个人参与刷单的刷单次数或者刷单益利额达到何种情况下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均语焉不详,从而给执法司法带来了很大难度。所以,可以先从完善现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入手,提升其法律位阶,或者针对网购中存在的刷单行为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律。

3.2 建立专门消费者网购纠纷解决平台

淘宝网刷单行为的猖獗和网民维权之难是连在一起的。首先是基于网上交易行为消费者经营者对于商品经营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所致,消费者完全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的描述和相关评价进行消费,客观上为经营者刷单提供了土壤。在发生网购纠纷之后,消费者可以采取私下和卖家协商或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行政机构申诉甚至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来看,一旦采取行政处理,通常由发生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基于对地方主义保护的担忧,加上网购纠纷所涉金额比较小,行政程序司法诉讼程序复杂漫长,淘宝平台日订单量大,刷单数量惊人等因素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居高不下,最后多数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不了了之,客观上也放任了刷单行为的盛行。所以笔者认为,要整合现有的参与解决网络纠纷的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司法机构等力量,建立专门的统一的网购纠纷解决平台,快速解决网购纠纷,使消费者能够高效维权,相信对于刷单行为的减少甚至遏制会具有积极意义。

3.3 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有序开展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淘宝平台现有对商家信用评价机制,单纯以对经营者的销量和好评积累进行信用分级,标准过于单一,同时此标准完全由淘宝网内部操作,其客观性和中立性可疑。笔者建议,淘平台应该在对商家的信用评价机制创新之外,适当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降低淘宝经营者刷单行为的内在诱因,同时也消除公众对淘宝平台自刷单行为放任的怀疑。特别是当淘宝平台和第三方信用评价者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把卖家刷单和个人刷客的信用污点纳入整个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内,使参与刷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与其信贷、消费、创业、税收、就业等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时,让刷单行为者付出沉重代价,那么整个社会对刷单的监督效应就会呈现。当然,淘宝网还应该深挖自身潜力,从自身管理的角度致力于如何创新建立科学、合理、实时对刷单的监控系统和预警提示系统,工商部门还应该考虑如何使企业刷单的信用污点,和目前推行的企业工商信息信用登记系统有效衔接起来。如此,减少甚至根本遏制当前淘宝刷单行为的猖獗之势,将指日可待

原文载《科技文汇2018年6月(中)》,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7月第一版,刘宪权主编,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P38/39/45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作者简介:许育纯(1996—),女,广东省潮州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 2015 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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