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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土掉渣儿 2019-04-26

定期存款收益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亮亮

身份证号:210***********4815

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

在北京市签订。

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

特别提醒:鉴于您(或称“存款人”)有意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设立的国通信托·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或“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转让定期存款收益权,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诚恳地建议您:在通过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银行”或“存款银行”、“开户行”)网站、其他与该行相关的软件客户端或与该行合作机构的平台(以下统称“展示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之前,应事先了解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您愿意开展本合同项下拟定的交易,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粗体及加下划线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合同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您在本合同项下向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转让的定期存款收益权,是指您在展示平台选定的定期存款账户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及权利(以下简称“存款收益权”):

(a)您在展示平台选定的定期存款支取时,开户行/存款银行就此支付的全部资金流入,包括本金及利息;

(b)以任何方式处置/出售定期存款或行使相关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资金流入;

(c)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以任何方式处置/出售定期存款所衍生的任何权利或权益而产生的全部资金流入;

(d)定期存款相关的其他权利或权益。

1.2 为避免歧义,您因收取定期存款利息而产生的任何税费(如有),应当由您本人承担,该等税费所对应的款项,不属于本合同项下收益权的转让范围。

1.3 本合同项下的定期存款只能是展示平台指定的开户行为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存款,具体信息如下:

起息日 本金 存期 户名 存单号

         

第二条 存款收益权转让

2.1 您同意仅通过展示平台设置的流程及规则向国通信托申请转让您持有的存款收益权,并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存款收益权转让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价款=[1 (持有期限/360)*今日支取收益率]*支取本金,其中:持有期限为您持有定期存款起始日(含)至您申请转让日(不含)的期间天数,存入当日支取不计收益;“支取本金”即存款收益权项下的定期存款的本金金额;“今日支取收益率(具体用词以展示平台显示为准)”及转让价款的具体金额均以展示平台显示为准,国通信托同意以该等转让价款受让存款收益权。

2.2 如国通信托接受您的存款收益权转让申请,则国通信托应当在您提交转让申请的下一日24:00点之前,将转让价款支付至您开立在存款银行的以下结算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2.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国通信托即享有您所转让的存款收益权。该等存款收益权所对应定期存款项下的一切财产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全部财产权益)及其可能产生的全部收益,均由国通信托完全享有,并且受国通信托独立支配。您无权对前述财产权利和权益主张任何权利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您和国通信托确认,一旦国通信托对存款收益权项下定期存款进行支取(无论是提前支取还是到期支取),则您与百信银行的存储关系即刻消灭。

2.4 您和国通信托确认,如因国通信托的信托财产专户内信托资金不足,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将转让价款支付至您的结算账户,则本次存款收益权转让视为未成立,国通信托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责任。

2.5 根据您与百信银行签署的《百信银行智惠存产品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智惠存存续期内的任一交易日,若盈利支取(具体用词以展示平台显示为准)的总金额(即全部存款收益权转让支取总金额)超过智惠存上一交易日余额10%时,百信银行有权拒绝受理盈利支取申请,此时您仍可进行“实时支取”(即以活期利率提前支取)并与百信银行直接进行结算,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国通信托、百信银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若国通信托接受存款收益权转让申请,但受让的存款收益权为无法提前支取的状态时,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国通信托无需受让该存款收益权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您应向国通信托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如有)。相关违约责任(如有)由您自行承担。

第三条 存款收益权的实现

3.1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为了确保国通信托享有的存款收益权的实现,您无权也不得要求支取存款收益权项下定期存款,也不得对该定期存款享有任何权利(如支配权、请求权等)。国通信托有权自行决定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者将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

一 、到期前支取

3.2 国通信托决定到期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您无权提出异议,并且应当在任何方面予以配合。

3.3 您在此授权国通信托以您的名义,代表您向存款银行发送与本合同相关的支取、转账、支付或扣款指令,而无需另行获得您的同意、确认。为避免歧义,您已授权国通信托基于您的授权,再行授权存款银行代为发送、确认并执行该等指令。您在此确认,代表您发送的该等指令一经发出,立即生效,不可撤销。

二 、到期支取

3.4 国通信托决定到期支取定期存款的,您无权提出异议,并且应当在任何方面予以配合。

3.5 您在此授权国通信托以您的名义,代表您向存款银行发送与本合同相关的支取、转账、支付或扣款指令,而无需另行获得您的同意、确认。为避免歧义,您已授权国通信托基于您的授权,再行授权存款银行代为发送、确认并执行该等指令。您在此确认,代表您发送的该等指令一经发出,立即生效,不可撤销。

第四条 承诺事项

4.1 您在此向国通信托作出以下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不会也不得:

(a)在结算账户、定期存款和存款收益权上创设或维持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质押),或者创设或维持任何可能导致第三方就定期存款和存款收益权提出任何主张或者行使抵销权的权利。

(b)向任何人士再次转让存款收益权,或者转让与定期存款有关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c)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放弃定期存款和/或存款收益权。

(d)单方向存款银行要求支取定期存款。

(e)对定期存款进行转存,或者设置自动转存,或者向存款银行发送任何到期自动转存的指示或安排。

(f)修改用于收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到期兑付款项的银行账户,或者要求以现金方式收取该等款项。

(g)注销结算账户。

(h)以任何方式(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i)导致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必须注销结算账户,或者提前支取定期存款;(ii)导致存款银行必须注销结算账户,提前兑付定期存款,或者对结算账户和/或定期存款做出额外的功能限制,以致影响您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

(i)申请对结算账户和/或定期存款进行整体或部分冻结或止付。

(j)签署任何合同或文件,或者采取任何行动:(i)可能对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 对定期存款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i)损害国通信托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iv)导致结算账户和/或定期存款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被采取类似行动的。

第五条 授权

5.1 除本合同第三条中对国通信托的授权外,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国通信托及百信银行,以您的名义,代表您:

(a)在本合同签署前,直接向存款银行查询并获取结算账户和定期存款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状态、余额、存期、利率、到期日、自动转存标识以及冻结止付标识,以及有权机关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的情况;

(b)在本合同签署后,在国通信托认为适当的时候,直接向存款银行查询并获取结算账户和定期存款的账户信息;

(c)在本合同签署后,在国通信托认为适当的时候,以国通信托认为适当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i)办理您在本合同项下应当完成但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妥善完成的与本合同项下创设的担保(如有)相关的任何手续及事项;(ii)行使本合同赋予国通信托的所有或任何权利。

5.2 您在此认可及确认,并且同意随时认可及确认国通信托和国通信托指定的第三方在行使或即将行使本合同项下授权时应进行或拟进行的任何事项。

5.3 您在此认可及确认,国通信托和国通信托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授权发出的一切指令,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均应视为您本人的指令和行为。

第六条 质押

6.1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您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时候可能对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无论是实际发生的或者可能产生的),以及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或其指定的人员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6.2 您以质押的方式将本合同1.3款约定的定期存款及其项下由您持有的全部权利和权益(“质押财产”)质押给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作为您对被担保债务及时履行的担保措施。

6.3 您与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均认可存款银行对上述质押状态的记录。

第七条 质押的解除

7.1 当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基于本合同项下应取得的的任何款项已经不可撤销地完全取得后,本合同第六条创设的质押自动解除。

7.2 如果基于对任何支付、担保或其他处置的信赖,本信托项下的质押已整体或部分解除,但该等支付、担保或其他处置却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者必须予以返还,则本合同第六条创设的质押和您的义务应继续有效存在,如同前述解除或安排未曾发生一样,您仍应承担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质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持续性担保

本合同项下创设的担保为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性直至被担保债务不可撤销并且无条件地完全履行及偿付后方能终止,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持续性担保。

第九条 担保的执行

9.1 本合同项下创设的担保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立即成为可执行:

(a)在被担保债务到期(包括适用的宽限期(如有)期满)应付但未能完全支付后;

(b)您违反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任何承诺事项后;

(c)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项下创设的担保的存续期间,有权机关对结算账户、定期存款和/或收益权采取或通知存款银行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类似行动后;

(d)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要求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或者要求提前实现存款收益权,而您未能完全支付相应的款项后。

9.2 当本合同项下创设的担保根据本合同第9.1条成为可执行之后:

(a)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另行同意外,您不再有权行使及执行对于质押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质押财产获得有关补偿的权利)。

(b) 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征得您的同意,亦无需向您发出通知,即可以行使并执行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采取本合同及法律法规允许的一切行动,处置质押财产以实现质权,其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i)立即将质押财产进行支取,以用于向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支付或履行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ii)参与有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在该等程序中自主磋商、达成和解方案;以及(iii)行使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赋予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作为质权人)的任何其他权利。

9.3 您应当采取并且促使存款银行采取能够使得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执行本合同项下创设的担保而可能要求采取的所有合法和合适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由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实现质权所需的转让、同意、通知、授权、指令及其他文件。

9.4 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可以指定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士行使其在第9.2款(b)项项下的任何权利。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有权就质押财产的处置签署任何文件,且无须就因前述该等文件而对您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9.5 国通信托(代表惠存一号单一资金信托)在本第九条项下收到的款项,在支付实现质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被担保债务。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责任

10.1 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他约定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或其他相关人士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

10.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为违约日:

(a)您违反了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任何承诺事项;

(b)您违反了本合同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任何约定,或者未能履行该等约定项下任何相关义务;

(c)您违反了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

(d)您被诊断患有或者具有较大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或者被诊断具有患有精神疾病的倾向的,或者存在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e)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国通信托依其自由裁量,合理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存款收益权的实现的:(i)您未能完全履行您对于其他第三方所负有的任何其他到期债务;(ii)您低价或无偿转让您的任何财产或资产;(iii)您没有合理理由,减免第三方债务的;(iv)国通信托有合理理由认为您怠于行使您所享有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 (v)您未经国通信托同意,为任何人士提供担保;

(f)您将您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转移境外的;

(g)有权机关对结算账户、定期存款和/或存款收益权采取或通知存款银行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类似行动;

(h)您存在任何可能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类似行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破产、执行程序或行政处罚;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j)国通信托合理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存款收益权的实现的其他情形。

10.3 一旦发生本合同第10.2条约定的一项或者多项违约事件,国通信托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a)要求提前实现存款收益权,要求您立即支付与之相关的一切款项;

(b)如果您未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款项的,要求您从违约日起(含该日)就未能足额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c)要求您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令国通信托满意的担保;

(d)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

(e)要求您补偿国通信托因提前实现存款收益权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导致的利息损失);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10.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因此视为违约,但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五个自然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决定是否延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国通信托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您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由国通信托确认接受您的存款收益权转让申请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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