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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邻居放烟花,不慎被弄伤眼,卖烟花的被判赔偿9万元是否合理?

 护法人 2019-04-27

马上就春节了,大家都在回家的路上了吧,三十晚上燃放烟花是很多大人孩子都期盼的节目。原本看烟花是一件美事,可对于陆某来说,美事竟变成了“噩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8年除夕,王某到小店里购买了烟花爆竹。当天晚上,他在自家院内点起了一个名为“财富之花”的大烟花,烟花腾空绽放,十分好看,引起了邻居陆某的注意。陆某赶忙跑到自家门前观望,不料飞溅的烟花伤了他的右眼。

观邻居放烟花,不慎被弄伤眼,卖烟花的被判赔偿9万元是否合理?

经过检查,陆某的右眼晶体脱位,还有顿挫伤。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花了1万多元。右眼自此就看不清了,经过鉴定,他的右眼盲目构成八级伤残。 陆某无故遭此横祸,心中憋闷,自己受了罪,又花了钱,谁能为他买单呢? 陆某首先想到了燃放烟花的邻居王某,毕竟王某是放烟花的人。但王某认为,他是在自己院里放的,且烟花是从小卖部买的,应该由小卖部承担责任。

陆某又找到小卖部老板刘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中间商,应该找烟花的供货商索赔。

观邻居放烟花,不慎被弄伤眼,卖烟花的被判赔偿9万元是否合理?

烟花的供货商洪某辩称,这批货是从安徽进的,产品上面有厂商名称和许可证号,甚至还投了保,他认为产品很正规,建议陆某找烟花的制造商索赔。

从放烟花的王某,到卖烟花的刘某、批发商洪某,各方都在“踢皮球”,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陆某的损害赔偿到底该找谁呢?

陆某也分不清楚,于是把这几方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本起案件涉案当事人众多,我们顺藤摸瓜,从最直接的烟花燃放者王某开始,判断谁需要为陆某的受伤买单。

观邻居放烟花,不慎被弄伤眼,卖烟花的被判赔偿9万元是否合理?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易引发火灾,其爆炸性也容易伤到人。王某在燃放烟花时,应有安全注意义务。关注燃放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是否距离观看的人太近。本案陆某在自己门前观看烟花,确被王某燃放的烟花伤到,可见王某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烟花爆竹属于国家许可经营项目,王某在村内小卖部购买烟花,而不是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烟花产品,导致洪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他是需要赔偿陆某的。

对于小卖部老板刘某,经查,他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这样情况下,仍将烟花转卖给王某,存在过错。另外,他在烟花供货商洪某处购买烟花时,未审查洪某是否具备烟花经营许可资质,也存在过错,他也是需要赔偿陆某的。

经查,烟花供货商洪某也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烟花的生产厂家。洪某口中正规的烟花制造商,并不承认洪强曾到此进货,洪某也没有相关进货凭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洪某能够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那么,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但是,洪某无法证明生产者是谁,那怎么办呢?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洪某无法指出生产者的情况下,应当由他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肇事”烟花是包装上的生产厂家制造。本案“肇事”烟花系假冒产品,因此烟花包装上标记的生产厂家不需要承担责任。销售者洪某无法指明生产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小卖部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俩人酌定比例为90%,共同赔偿陆某9万元;剩下的10%责任,由烟花的燃放者王某承担,赔偿陆某1万元。

观邻居放烟花,不慎被弄伤眼,卖烟花的被判赔偿9万元是否合理?

当然,如果洪某和小卖部刘某在赔偿陆某损失后,能找到“肇事”烟花真正的生产厂家,还是可以向其进行追偿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又一年除夕快到了,我们在此提醒大家,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一定要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店进行购买,并在指定区域燃放,远离火灾源,远离人群。如您不慎被烟花爆竹伤害,不要慌张,赶紧就医治疗,如果因烟花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您既可以向烟花的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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