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糖樱拙见 最近,一段名为《离了婚的儿媳能与公公结婚吗?》的小视频,在网上流传,刷爆了朋友圈。该视频内容,是一位老师或律师模样的男子,在讲述一起“离了婚的儿媳与公公办理结婚证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上周,在中政大培训,一位教授也用这则视频来说明法律适用的公序良序原则。这引起了小编的好奇,于是对视频所述案件是否真实及处理是否正确,进行了如下思考。 一、无名氏讲述的故事 甲乙两个人是夫妻,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到了蓝本,离婚了。第二天,一个女子领着一个男子来办理结婚手续,给他办理结婚手续的这个人,正好是昨天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个人,民政局这个人很八卦,就问,哎呀,看你很眼熟呀。女的说,我昨天刚到这办过离婚手续,我今天又来办结婚手续。那民政局的一看这个男的,也眼熟啊,男的是谁?女的说,这是昨天和我离婚的我老公的他父亲。 民政局这人一听,吓一跳,你太有能力了啊,一夜之间把老公公变成了老公。然后,民政局就说这个你俩结婚不合适吧。然后,那个女的就说,我们非常合适,而且我把婚姻法这个规定给你带来了,我给你读一段?好跟她说了,说呀,禁止结婚条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是,没有啊,不是血亲;第二个有传染病,我啥也没有,我们还健康的很,我们自由恋爱。你赶紧给我办。民政局这个人没学过法律,就觉得不合适,就不办。 然后呢,以民政局不作为为由起诉到法院。那法院的法官比较专业,他在判决当中就写道,不应当给二人办理结婚手续,原因就在于,虽然婚姻法这个规则有明确的规定,你们符合结婚条件,但是,婚姻法它属于哪个法,婚姻法属于哪个部门法?属于民法,因此,同样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制约,而民法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你们两个人虽然符合婚姻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但是你们两个人的结婚会导致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的冲击。 为什么会受到极大冲击呢?因为甲乙这两个人呢,他们还有个小孩,三岁的孩子丙。那么法官在论证当中就说你们两个人结婚会导致家庭关系处于混乱之中,其中最为乱的就是丙三岁的小孩,他无法面对三个成年人,不知道该怎么称呼了,昨天还叫妈妈呢,令天和爷爷睡了,那就改叫奶奶也不合适;昨天还叫爸爸,今天改叫大哥,也不合适。乱了套了。所以法官就说,你们虽然符合婚姻法,但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所以不具备结婚条件。 二、可疑的案件及其处理 首先,该视频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即关于所叙述案件,到底是故事编撰,还是真实案件的问题,由于视频本身并未介绍案件的来源或者字号等信息,因而,案件的真实性可疑,可能是凭想像有意设计案例。同时,即使视频介绍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但是小编也认为法院的处理结果也是没有依据。理由有三: 1. 对于婚姻法已明确规定的问题,没有必要启动公序良俗原则。已离婚儿媳或丧偶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形,并非是制订婚姻法时人们想象不到的情形,也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新情况。因而,如果婚姻法未将这种情形列入禁止结婚的情形,则不能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将这种情形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2. 已离婚儿媳与公公结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已离婚儿媳或丧偶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形,这种情况并未损害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能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3. 该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解决。关于甲与乙的小孩丙,如何称呼甲和乙的问题,或许有些难办。然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外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抚养及监护关系,二是财产继承关系。而对这两个问题,在已离婚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应规定,也完全能够解决,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难题。 三、真实的案件报道 小编看在网上检索,也未找到关于前述案件的新闻报道或者裁判文书;只找到一个与前述视频介绍案件在表面有些相似,但是在实质上有较大区别的案件及其报道,报道的时间为2013年05月29日,标题为《公公儿媳为拆迁款登记结婚,落户未获支持》。现将该报道全文引用如下(绿色字体): 为迁移户口,多分百万元拆迁款,公公、儿媳在两个月内相继与原配偶离婚,并登记结婚。因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被退回,公公和原儿媳向法院起诉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这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60岁的陈某系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村民,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他与王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系城镇户口。2003年,陈某儿子与今年39岁的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现10岁。 去年七八月间,陈某儿子与赖某离婚;同年9月17日,陈某也与王某办理了事实婚姻的离婚手续。仅仅四天后,陈某就与原儿媳赖某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他就向高新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欲将她们的户口迁到上王村。工作人员将陈某的申请材料退了回来,口头告知他说,要迁户口,需先取得所在村委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据上王村的周书记介绍,赖某母女户口一旦迁入,可分得100万元以上的拆迁补偿款。 宁波市高新区公安局辩称,陈某、赖某的婚姻不真实,陈某与赖某原系公公与儿媳的关系,情况非常特殊,而且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陈某与原妻子“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赖某与陈某的儿子“离婚”之后,也仍生活在一起。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 对该报道的特点分析:1. 报道对所涉及的案件,叙明了一、二审法院的名称;2. 报道涉及的纠纷,所解决的是“户籍迁移”问题,并不是“结婚登记”问题;3. 报道中并未讲明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的理由是什么,报道中所谓“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这只是宁波市高新区公安局在诉讼中的辩称,法院并未作出如此判断。总之,该报道从内容及形式上看,均较为可信。 对该案件的处理分析:1. 如果原告主张的是“户籍迁移”问题,则户籍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迁户口需先取得所在村委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为由,不予办理或不予支持;2. 如果原告主张的是“结婚登记”问题,则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结婚是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其行为应为无效”为由,不予办理或不予支持。总之,对以上两种情况,均不需要启动公序良俗原则,就可解决问题。 四、网友留言及小编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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