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明朝的统治之官制与学制

 思明居士 2019-04-29
明朝的统治之官制与学制

明朝统治的重点在官、学两制。

明初中央机构的设置沿袭元朝制度。一统南北之后,对原有制度一再变革,使政、军、法三权集中于皇帝一身。地方官制最初也沿袭元制。1376年(洪武九年)朱元璋着手整顿地方官制,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力,无论内陆或边方皆须听命于中枢,从而建立起集权于上而适度分权于下的统治秩序。

明朝官制一个显著特点是,不断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

朱元璋非常重视监察机构的作用:“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职官二》)

明朝监察制度涉及政务决策与实施、官吏任免与黜陟以及刑狱审决,其职责范围十分广泛。

一是对政令的制定与执行有“各陈所见,直言无隐”之责,不仅可以参预议政,且在实施中可提出意见;还负有监察文武百司的职责。六部及朝廷内外奏请皇帝的章疏须经“六科给事中”审查,“驳正其违误”。六部奉旨执行须到给事中处登记,按时办理注销,延期则予以参奏。六科给事中作为监察六部的机构与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地方的机构同时并行,称为科道。

二是参与铨选、考选各级官员的全部活动,还有弹劾百官的权力。明制,凡大臣升迁必考满。考满由吏部负责,台谏官也要参与;考核文官由吏部及都察院参与,科道官监督;纠察官吏不称职及非法行为,也是科道官的职责。举劾可“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三是对最高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实行司法监督。明制,刑部审理狱案、大理寺覆核驳正,均须受都察院的监督审查。同时,朝廷还派遣监察御史、巡按御史参与地方要案的审理。

明朝监察制度极为严密,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各司其职又相互纠察,构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罗网,监督及协调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为维护皇权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明朝的统治之官制与学制

明朝设置了比唐、宋两朝更为完备的学校制度。官学按其设置可分两类:中央官学与地方官学。前者主要有国子学,后改名为“国子监”。明朝国子监有南北之分。南京国子监规模恢宏,明成祖增设的北京国子监规模不及前者。

在国子监求学的学生通称“监生”。明代在国子监学习的还有来自邻邦高丽、日本、暹罗等国的留学生,称为“夷生”。明代国子监学生数量最多时接近万人。

监生待遇较为优厚,膳食概由朝廷供给,服装、冠履及被褥亦由政府按时分给。已婚监生则供养其妻儿。省亲回原籍,还赐路费。对边远地区的监生及外国留学生更加优待,还厚赏其仆从。

明代国子监学生待遇之优厚为前代所不及,而其对监生管束之苛严,亦为前代所未见。全监学生共分六堂,每堂设堂长一人,管理全堂事务,按学生所犯过失的次数多寡而定处罚的轻重。堂长对学生严加管理,按时检查出入。

国子监授课由祭酒、司业、博士担任,其对教职人员的选拔特别慎重。司业一席往往特选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充任。

监生历事制度为明朝一大创制。监生入学到一定年限,便分拨到政府各部门实习,“先习吏事”,称为“拨历”。分拨到吏部、户部、礼部、大理寺等部门实习政务者,称“正历”;分派至诸司写本(誊写奏本)等事务者,称“杂历”。通称“历事监生”。这些监生实习的时间长短不等,长达一年,短至三个月。监生历事期满经考核,分为三等,上等送吏部铨选授官,中等不拘品级、随才任用,下等回监继续学习。选派监生历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明初官吏之不足,然而通过实习,监生得以较广泛地接触实际生活,获取从政经验,有助于官吏的培养成长。

地方官学分府学、州学、县学,学生分为廪膳生、增广生、附学生三类。前二类学生数有限额,在京府学60人,在外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附学生没有名额限制。初入学者往往为附学生,经过岁、科两次考试,成绩优秀者依次递补为廪膳生、增广生。前者在校期间享受政府提供的膳食。明初每月每人给廪米六斗。增广生不享受廪膳待遇。学生在校学习十年,学无所成,或有大过者,罚充吏役,并追还廪米;学业及品行优秀,则依次提升,直至进入国子监。由此可见,明代地方官学同中央官学是相衔接的。

朱元璋设计的“科举之式”则把明朝官制与学制衔接起来,并成为明朝统治的“永制”。按礼部颁行的“科举定式”,士人童试合格后,须依次通过乡试、会试与殿试三级考试,才能“金榜题名”,取得进士头衔。一旦获取这个头衔即使不做官也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几曾看见不曾中进士的人可以叫做名士的?”

明代殿试仅确定考生的等甲名次,并无考生名落孙山的事。殿试发榜分为三甲,一甲只有三名,为状元、榜眼、探花。二甲、三甲均无限额。有明一代开科91次,总共录取进士24363名。明代进士独重,成为高级官僚的主体。“公卿大夫之业皆出于此”。

科举取士制比荐举制更有效,选拔的人才整体素质也较高。明朝“非科举毋得与官”,科举制好比畜水池,源源不断地向朝廷输送治国理政的人才。

科举制在明代达到鼎盛,也使明朝学制走向衰落。清人汤成烈说:“明科举之法兴,而学校之教废矣。国学、府学、县学,徒有学校之名耳。考其学业,科举之法外,无他业也;窥其考虑,求取科名之外,无他志也。”科场到头来成了摧残人才的场所。

明朝的统治之官制与学制

殿试场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