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法律为村民出主意

 北纬37度007 2019-05-04

全文1500字,阅读全文约3分19秒。

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在逐渐上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渐的提高,同时城市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城市化后期的一些表现也就出现了,农村也就成为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了,所以农民的宅基地也就越来越有价值了,这就引发了很多由宅基地而来的纠纷,因此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范围内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希望农民可以正确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的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的宅基地,而这处的宅基地是经过法律的有关部门鉴定的,如果出现宅基地的出售,有关单位是不允许其再起申请宅基地的,而农村的集体土地也是不能进行买卖交易的,也就是说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们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向集体经济内部的成员转让,一旦转让就不可在进行宅基地的申请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宅基地抵押纠纷: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进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同的。

三、宅基地房屋买卖上的纠纷:

1、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让城市居民占用建设,相关的部门也不能为违法的部门发放相关的证书,否则这样的房产证是无效的。

2、外地村民购买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只限于一个经济集体的内部进行,否则被视为无效。

3、经济机体内部成员的宅基地的纠纷:这类转让一般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四、农村合建房屋纠纷: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关法律认为,虽然集体经济内部的转让时允许的,但是每家每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所以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还需当地的有关部门认定,方能视为有效,否则的话以无效处理。

2、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外村村民共同建设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向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进行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因此,这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五、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

原告田某与被告向某两人是邻居,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2015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积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依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源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界线不清,原告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调解无效后,作出裁定驳回田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在程序意义上没有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我国为了农村和谐,以便更好的发展,因此出台很多法律法规,遇到问题后村民们一定要多查找咨询,以防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切不可出现暴力解决的方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