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PE法智:怎样实现设立一家私募机构的小目标?

 PE法智 2019-05-06

导读

听说你想成为下一个巴菲特?偷偷告诉你,成为股神的第一步,就是实现设立一家私募机构的小目标。那么,这个小目标该如何实现?今天PE法智来帮你梳理一下

一、确定名称及经营范围

第一件事,当然是给你的私募机构,也就是未来的伯克希尔起一个高大上的名字并完成工商登记,然而,这个高大上的名字并不是随心所欲,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登记须知》”)第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二、慎选合伙人

同时,与选择名称同等重要的大事就是选择你的创业合伙人,也就是将与你共同完成创业大计的“查理·芒格”。在投资这个孤独的行业里,选择一位优秀合伙人的重要性无异于“相亲”。关于合伙人的选择,除了与你志同道合之外,也有一定的硬性要求,比如有下面这些情况的可是万万不可,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是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是有大额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

三、设计股权架构

解决如何与合伙人切分蛋糕的问题同样是机构设立初期无法避免的问题。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的规定,不论你的份额多寡,私募机构都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且不应当出现股权代持。不仅如此,基金业的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还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即使与合伙人度过了“蜜月期”,出于对私募机构股权稳定性的考虑,也应当谨慎对待股权变更。还是《登记须知》的第五条,若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四、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

“人”的问题解决之后,剩下的就是“钱”的问题了——私募机构的注册资本,并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那么简单。首先,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换言之,私募机构的出资人并不能以知识产权或者劳务等形式来履行实缴义务,而是只能以真金白银进行实缴。

至于初期需要实缴的数额,目前协会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仅在《登记须知》第二条中指出,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所以,如果不想因为实缴出资较少而成为被公示对象的话,就千万不要随随便便认缴一个天大的注册资本哦~

虽然目前并没有规定需要实缴全部注册资本,但是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私募机构的股东不但需要对自己实缴部分的出资说明其合法的来源,还需要证明自己身后还拥有强大的资金支持自己完成后续的实缴义务,比如可供变现的房产、车辆、股权等等,协会此举显然意在通过严厉的严管来约束过桥资金,要求私募机构的股东必须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