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登高不易, 登得高,摔的也可能惨, 今天的田某就是一位“惨”象环生的倒霉人, 开班第一天就摔了个“嘴啃泥”, 单位还耍赖皮不认账, 笑称“他不是我们的人”! 可是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法律最终为他讨回公道! 事情是这样的 田某曾到某科技公司面试,并于第二天打卡上班,在上班时爬梯子过程中摔落受伤,但是科技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就给田某认定工伤带来了障碍。 工伤赔偿 田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未被受理,于是田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乐乐普法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办理完入职手续为标准。 本案中,虽然田某虽无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标准办理完入职手续,但是其到科技公司应聘,第二日便在公司考勤,在工作时间内摔伤,应当认定为在开始工作之时便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和田某之间存在了劳动关系。 二审期间: 科技公司提交了田某的入职登记表,表格中显示人事处有“不同意录用”字样,但是田某质证称,入职登记表是入职后才会填写,“不予录用”明显是后期补写。 经核实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员工确实是在入职后填写登记表,且田某的指纹也已经录入了公司的系统, 因此中院仍然维持原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❶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❸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❹ 考勤记录; ❺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些劳动者在给某些单位工作的时候,并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发生了劳动纠纷的话,首先是要确定彼此的劳动关系。 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有: 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❶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❷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❸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❹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❺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
来自: 护法人 > 《上班第一天摔伤,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