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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摔伤,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算工伤吗?

 护法人 2019-05-08

俗话说登高不易,

登得高,摔的也可能惨,

今天的田某就是一位“惨”象环生的倒霉人,

开班第一天就摔了个“嘴啃泥”,

单位还耍赖皮不认账,

笑称“他不是我们的人”!

可是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法律最终为他讨回公道!


事情是这样的

田某曾到某科技公司面试,并于第二天打卡上班,在上班时爬梯子过程中摔落受伤,但是科技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就给田某认定工伤带来了障碍。

上班第一天摔伤,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算工伤吗?

工伤赔偿

田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未被受理,于是田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乐乐普法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办理完入职手续为标准。

本案中,虽然田某虽无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标准办理完入职手续,但是其到科技公司应聘,第二日便在公司考勤,在工作时间内摔伤,应当认定为在开始工作之时便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和田某之间存在了劳动关系。

二审期间:

科技公司提交了田某的入职登记表,表格中显示人事处有“不同意录用”字样,但是田某质证称,入职登记表是入职后才会填写,“不予录用”明显是后期补写。

经核实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员工确实是在入职后填写登记表,且田某的指纹也已经录入了公司的系统, 因此中院仍然维持原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❶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❸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❹ 考勤记录;

❺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些劳动者在给某些单位工作的时候,并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发生了劳动纠纷的话,首先是要确定彼此的劳动关系。

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有:

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❶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❷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❸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❹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❺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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