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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家法律意见书”想到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

 thw8080 2019-05-09

作者:于秀艳

转自: “控烟与法律”公号

编者按:昨天本公号转发了我2005年关于法律专家意见书现象的论文,没有想到引起了很多朋友的关注,使我深受鼓舞。今天再奉上随后发表的一篇小姊妹文《美国的法庭之友》。“法庭之友”至少有四大程序特征:(1)基本上是为某种公共利益而出场;(2)不论是自告奋勇还是受人之托,都必须经法院准许,当然法院更可主动邀请;(3)基本上出现在一审事实认定之后,因为案外人尤其是专家不会自甘风险在片面的事实基础上向法官提交法律意见;(4)必须进入诉讼程序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和公众监督。在此,希望“法庭之友”制度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美国的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 Amicus Curiae )是一个拉丁词汇, 指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认为其个人的或所代表的或所关心的群体的利益已经或将会受到某个案件中法律问题的裁决的影响时,向法院提交的与当事人不同的补充信息或辩论意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法院正确裁判案件, 但其表现出来的立场常为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者从公众利益出发

一、谁能成为法庭之友

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机构是多种多样的, 比如非营利性组织(专业团体贸易团体利益团体等)大公司政府以及其他与本案有类似法律问题的案件的当事人有研究表明, 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中, 大约一半以上都是由商业团体工会大公司专业团体提交的, 一小半是由公共利益群体消费者团体宗教团体或劳工组织提交的所以, 法庭之友可能是法律专业团体或法学教授或律师, 也可能是与法律完全无关的团体或个人, 但法庭之友在诉讼中的活动包括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除了以个人身份出现的法庭之友以外, 总是由执业律师代理进行的

 有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不止一个法庭之友有的法庭之友意见可能是由几个机构联合提出的例如, 哥伦比亚巡回区上诉法院所审理的美国诉微软公司的上诉案中, 法院接收了六个法庭之友意见: (一) 支持政府的法庭之友, 由美国在线(Ameircan Online,简称AOL )计算机通信协会(the Computer and Comunieation IndustryAssociation, 简称CCIA )软件信息工业协会(the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SIIA)数字竞争创新工程(the Project to Promot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inDigital Age, 简称ProComp)组成;(二) 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庭之友, Carl Lundgren;(三) 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庭之友, Lee A Hollaar教授(计算机教授); (四) 支持微软的法庭之友: 技术竞争协会(Association forCompetitive Technology, 简称ACT)和计算机技术工业协会(Comput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简称ComTIA ) ; (五) 资本主义道德辩护中心(Center for Moral Defense of Capitalism) ; (六) 客观法协会(Association for Objective Law)。

二、可以就哪些问题提出法庭之友意见

法庭之友向法庭提供有价值的法律辩论方面的信息, 或者说明案件如何影响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当事人已经阐明过的理由, 法庭之友不应再重复, 否则徒增法院的负担, 不受欢迎

例如, 律师调解人协会(Association ofAttoney-Mediators) 在其应法庭之邀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中, 说明了对某案中法律问题的意见在这个案件中, 原告起诉某市政府和两名警察侵犯了原告儿子的民权导致了原告儿子的死亡被告在调解员的调解下, 达成了和解协议但随后, 原告向法庭起诉, 声称调解员欺负他们使他们签订了和解协议, 要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并由法院在陪审团面前审理此案所有的当事人都同意放弃调解保密的保障, 法庭也听取了证明在秘密调解程序中出现的交谈的证言这个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调解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法院要求律师调解人协会对此提交法庭之友意见律师调解人协会就作为法庭之友向法院说明其关于适用于ADR和解协议的法律的意见对于律师调解人协会来说, 他们也非常关注这个案件, 因为在调解人和各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流作为证人证言被广泛地报道, 再加上原告指称调解人行为不当, 尽管调解人不是律师调解人协会的会员, 但这种情况仍然会对调解程序的正直性造成极大损害

在其法庭之友意见中, 律师调解人协会通过对诉讼规则和司法判例的研究, 对保密法律的选择和ADR协议的执行分别作了分析说明最后其作结论说, 保密保障是调解程序的基础, 只有当法院认为为了防止欺诈或明显的不公有必要时才可以放弃但是, 即使是在这样极端的情况下, 调解人也不可以披露调解秘密,除非成文法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调解人披露调解秘密因为这样的做法腐蚀公众对调解的信任法庭之友认为, 本案的情况不同于调解人与所有的当事人不同意放弃保密特权的案件, 本案中法院可以将所接受的证据适用于可适用的法律, 把协议作为任何其他书面合同来对待, 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应该履行

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接受了法庭之友的请求, 作出了一项划时代的判决: 州法院不得接受警察非法获得的证据在这起诉讼中, 美国民权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向法庭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 请求法庭重新审查其先前判决的观点并推翻之而本案被告的律师并没有在其辩护意见中提及这一点最后, 法院接受了法庭之友的请求, 刑法法理从此而改变

法庭之友意见一般都是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 有可能是在上诉伊始申请调卷令阶段,或者是在该上诉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有研究表明, 在上诉审中, 在支持颁发调卷令的法庭之友意见和法院颁发调卷令的裁决之间, 确实存在着关联性当然, 向一审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情况也不是没有, 但非常少由于法庭之友意见与认定事实无关, 所以无论在一审期间还是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意见都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例如,在微软案一审中, 当法官宣布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第2条, 诉讼进入对救济方式进行听审以前,CCIA和SIIA共同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救济方式的法庭之友意见,四个经济学家共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就该案的适当的救济方式发表意见。

三、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三个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应法院的要求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要求政府(如司法部)或有关专业团体就案件中所遇到的专业或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例如,在前述微软案一审中, 法官要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Lawrence Lessig教授提供法庭之友意见, 说明反垄断法如何适用软件产品再比如,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Houston Division ) 1998年所审理的一个案件, 本来纠纷已经通过ADR调解和解, 但当事人反悔,向法庭起诉, 指称在签协议过程中受调解人“ 欺负” ,要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法院要求律师调解人协会作为法庭之友提交意见,说明对该案中法律问题的意见

第二种途径是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大公司法学教授等对正在诉讼中的案件感兴趣, 主动要求法院允许其提交意见如在前面所讲的美国诉微软一案的上诉审中,有很多团体和个人向法庭提交动议, 要求作为法庭之友提交意见, 其中Lee A Hollaar是犹他大学的计算机教授, 他声明其法庭之友意见不支持任何一方, 其法庭之友意见没有受到当事人或任何人或组织的资助,他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出发点是他相信法院的判决不仅应当在法律上是适当的,在技术上也应当是适当的

第三种途径也是较常出现的途径, 是当事人主动联系相关机构, 请求他们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 以支持自己的立场比如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辩论说有成千上万的护士将受到本案影响,但这样的话由当事人说出来显得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而由护士联合会或护士工会来说效果则不同当事人可能就会联系护士联合会或工会,请求他们支持自己的立场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

无论是以哪种途径作为法庭之友参与诉讼活动,都不是一方当事人或要成为法庭之友的一方可以任意提交的法庭之友向法院提交意见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准许后提交;二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动议)请求允许其提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允许但是, 美国联邦政府领地县或类似实体提出作为法庭之友向法庭提交意见时,无需事先获得法庭的许可

四、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程序

美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诉讼程序法,各联邦法院通常制定自己的诉讼程序, 因此关于法庭之友的规定因院而异有的诉讼程序规则甚至对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程序格式都有相应规定例如,根据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诉讼规则, 请求准许作为法庭之友提交意见的动议不能超过5页, 并且要说明动议人所关心之事项的性质

从诉讼程序规则的规定上看,一般说来, 提交法庭之友意见要经过以下步骤(一) 向法院提出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动议,很多情况下,动议人会在提出动议的同时将其意见书也提交给法庭;(二)法院可能会同意动议人单独提交法庭之友动议,也可能会批准几个持相同立场的动议人共同提交一个法庭之友意见;不同意法院接受法庭之友意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反对意见,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比如在前面提到的微软上诉案中,在一些机构向法院提出动议后, 微软向法院提交了反对意见, 对各机构逐一说明其反对理由, 提出不应该允许微软的竞争者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各种协会的名义成为法庭之友向法庭发表意见不过,法院最终还是以法庭之友意见将为本案提供一些非常独到的有价值的意见为理由而允许了法庭之友意见的提交所以微软的竞争对手美国在线( AO L)虽然没有能单独作为法庭之友提交意见, 但被允许与其他三个机构一起向法庭提交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三)得到法院允许的法庭之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 ( 四)在特别的情况下,法院会批准法庭之友参加口头辩论

五、法庭之友意见的格式、内容

一般来说,一个法庭之友意见, 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各方基本情况简介:在意见书的封面上要写明向哪个法院提交的关于哪个案件的哪个机构或个人支持哪一方的法庭之友意见,包括该案的案号当事人原审法院法庭之友的名称法庭之友律师的姓名和地址法庭之友所支持的是哪一方当事人或哪一方也不支持; ( 二) 目录;(三)案情简介;(四)法庭之友的性质,其所关心之利益或问题, 作为组织机构的法庭之友, 写明该组织的性质宗旨相关的经验或经历,而作为个人的法庭之友, 则写明个人的身份相关的专长, 然后说明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原因提交本法庭之友意见是否接受了当事人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资助,法庭之友意见的写作是否得到了别人的帮助包括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律师以及任何其他人或者该法庭之友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其成员或其律师;(五)法庭之友意见的法律依据,包括成文法和判例;(六)辩论意见,对每一个观点进行论证或说明;( 七)结论;(八)本意见符合诉讼规则要求之声明: 说明此意见已经按照所要求的形式所写, 并且按照所规定的方式在何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及其他法庭之友,同时写明这些律师的姓名地址电话;(九)法庭之友律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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