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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应优先抵充借款利息

 人生123 2019-05-10

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此时,还款金额应优先抵充借款利息。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原为同事关系,2017年2月,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赵某借款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今有赵某借给王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即100000元。此笔借款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为期12个月,每月利息2%,利息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即2400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即124000元。全部本息应于2018年2月1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日期2017年2月1日”。赵某将10万元借款交给王某后,王某到期仅偿还5万元,余款未还,因此赵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7.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偿还的5万元应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以7.4万元为本金还是以5万元为本金计算?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王某理应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于王某已经偿还的5万元,根据双方的利息约定,借期内共产生借款利息2.4万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还款金额应优先抵扣利息,所以王某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为2.6万元,尚欠借款本金7.4万元未还,赵某要求王某返还7.4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应以7.4万元本金为基数,向原告赵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其偿还的款项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本金,而应优先抵扣借款利息,扣除利息后剩余的款项才是借款本金,且计算逾期利息时,本金的数额也受此影响,因此,借款人的利息约定直接影响后期还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结合本案,王某偿还的5万元并非本金,尚欠的借款金额也不是5万元,其偿还的5万元应包含2.4万元利息和2.6万元本金,所以王某尚欠的款项实际为7.4万元。

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应优先抵充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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