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死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即不得少于17年。但如果犯罪分子系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9种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换言之,9种死缓犯,无论怎么减,其最低服刑的刑期不得少于22年和27年。但是,9种死缓犯以外的一般死缓犯,最低服刑的刑期则不得少于17年。 4、或许有同学问:司法解释为什么规定15年呢?司法解释的考虑是:既然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比无期徒刑重的死缓就不少于15,但这个15,不含2年死缓考验期,毕竟2年是雷打不动的。 今天白天赶赴成都,晚上在宾馆为大家做一直播,讲义请参见周三的推送。欢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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