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房价飞涨导致卖方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买房的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另行购买房屋的成本比之前购买的房屋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格差,这种价格差就是由于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应当作为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据此,出卖人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升值的,买房人可以按照价格差来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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