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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仲裁庭未主动调查取证,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ALECKWANG 2019-05-11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联系电话: 010-64896300

【导读】

仲裁过程中,经常涉及仲裁庭调查取证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仲裁庭调查取证系仲裁庭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仲裁庭主动或者接受当事人申请实施调查取证的情况非常少。原因之一在于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国家公权力保障。如果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调取、收集对案件事实确有重大影响的证据而被仲裁庭驳回或者不予理会的,仲裁裁决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京04民特411号

裁判日期:2018.12.12

申请人:山东易高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董官屯镇煤化工业园。

被申请人: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董官屯镇煤化工业园。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决认可并纵容巨铭能源公司在未取得政府审批和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焦炭和焦炉煤气,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形成了不良示范,给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造成了极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裁决应当明确对违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判。

(二)巨铭能源公司伪造并隐瞒证据,影响裁决的公正性。仲裁中,巨铭能源公司隐瞒了其实际生产焦炭及副产品焦炉煤气的证据,并伪造了生产型焦的证据,严重影响了仲裁庭的公正裁决。

(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一是仲裁庭未准许易高巨铭公司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在相关证据由巨铭能源公司实际管控的情况下,仲裁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主动调取必要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巨铭能源公司超过规定时间提交反请求答辩书,在易高巨铭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未予回应直接接受了逾期提交的反请求答辩书,违反仲裁法定程序。三是仲裁庭拒绝接受易高巨铭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但接受了巨铭能源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未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一)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严格解释,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重大根本利益,不能滥用。该项申请理由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进程,系对公共利益事由的曲解和滥用。

(二)巨铭能源公司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巨铭能源公司既未伪造证据,亦未隐瞒证据,易高巨铭公司既未提出具体的证据名称,亦未在仲裁程序中要求巨铭能源公司提供其所谓“被隐瞒”的证据,而且所谓“被隐瞒”的证据对裁决结果没有影响。

(三)裁决未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收集证据的前提是仲裁庭认为必要,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收集证据,认为不必要时可以不收集证据,并非程序违法。二是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在延长了巨铭能源公司答辩期的同时,也给予易高巨铭公司同样的延长,既不存在违法问题,也不存在丧失公平公正问题。

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应当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本案中,易高巨铭公司提出了三项申请理由:一是仲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巨铭能源公司伪造并隐瞒了证据;三是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将分别予以分析。

(一)关于仲裁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首先,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本案所涉合同系民事主体自愿订立的协议,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为易高巨铭公司与巨铭能源公司,涉案争议为易高巨铭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故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应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的关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虽然每一具体法律关系背后都体现有一定社会秩序,并具有一定的价值引导性,但上述秩序与价值并不直接等同于社会生活中既已存在的公共利益。再次,仲裁庭根据本案证据和所涉法律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使仲裁权,不能因仲裁庭依法认定双方责任而认为裁决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裁决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巨铭能源公司是否伪造并隐瞒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易高巨铭公司仅陈述了巨铭能源公司伪造、隐瞒证据的主张,但未能提出具体的证据名称,亦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伪造、隐瞒的证据与裁决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规定,故对于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易高巨铭公司提出,由于仲裁委员会未主动调取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且未给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延长答辩期,违反了仲裁规则。经查,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作出延长答辩期限和收集证据的决定,上述事项均为仲裁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仲裁权和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仲裁案件程序合法性的范围。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作出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以及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易高巨铭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易高巨铭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五、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即,法定程序指的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选择的仲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仲裁庭调查取证权的理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就“可以”自行收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即便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其仍然拥有自由裁量的权限,可以不去收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处的“可以”应按照“应当”来理解,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仲裁庭的调查取证义务。

3.实践中,仲裁庭调查取证权呈现完全自由化的趋势,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被仲裁庭驳回或者不予理会的情形较多,而仲裁庭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则更少。而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在必要的情况下仲裁庭未调查取证的撤裁事由,法院也大都以“仲裁庭调查取证系仲裁庭行使自由裁决权的范围”而驳回。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对案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影响的证据由第三方或者另一方持有,申请人无法获取,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的取证申请,如果未被接受或者被不予理会,仲裁程序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一般认为,《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属于仲裁法中的任意性规定,而对《仲裁法》强制性规范的违反才存在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但仲裁程序违反任意性规定是否必然不被撤销?北京高院在《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中指出“对仲裁庭依据法律及仲裁规则的任意性、授权性规定就仲裁程序作出的决定,法院一般不应以该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仲裁裁决。但是,如果该仲裁程序对当事人明显不公,违反了最低正当程序要求,则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正确性。在当事人认为该程序存在影响其陈述权利等违反了最低程序要求的情形,并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且该仲裁程序的进行确实对裁决的公正性、正确性造成实质影响的,则可以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有观点认为,仲裁庭在决定是否收集证据时应当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当然,此处存在的问题是,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基本取决于被取证人的配合程度。但是,在当事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时,在当事人充分说明待调查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影响时,仲裁庭仍应积极向案外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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