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仲裁庭有权不调取证据

 丁爱萍律师 2020-06-02
来源:中国仲裁发布时间:2019-08-02 16:39:09

由一裁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跨平台的仲裁员、律师和青年仲裁人组成,专注境内外商事仲裁,主要领域为金融资本房地产高科技建设工程和仲裁司法审查。首席专家:林一飞 邮箱:info@cnarb.com

裁判要旨:仲裁庭决定是否调取证据属于其审理的权限,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案号:(2019)京04民特92号

仲裁庭有权不调取证据

案情

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等

被申请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超越养殖有限公司等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2018)京仲裁字第1580号裁决书,主要理由包括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仲裁中申请调取证据,但仲裁庭没有依法调取。

审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之规定,仲裁庭对于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在“认为有必要”的前提下可以调取,即仲裁庭有调取与否的决定权,此事项属于仲裁庭根据仲裁案件审理需要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因此,对于本案申请人仲裁中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北仲未予准许,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于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评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在相关证据在对方、第三方掌握的情况下,当事人则面临举证困难的境地。对此,法律赋予了仲裁庭调取证据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规则也大多有类似的规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仲裁庭必须调取证据,否则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即关于此问题。本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可以调取证据的前提是其认为被申请调取的证据“有必要”时,而认定是否有必要,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因此不支持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的撤裁申请。其它法院也持相同观点。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晟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嘉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1]中认为:“关于晟久公司提出仲裁庭未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予以答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对此认为,晟久公司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向仲裁庭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且根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内容可以看出是否回应及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均属仲裁庭的审理权限,此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不存在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实务中,以仲裁庭不依申请调取证据为由提起撤裁的案例不少。我们理解,仲裁庭决定调取证据的情况并不能认为具有普遍性。究其根源,仲裁机构实际上很难成功调取证据。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山西豫隆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2]中提到,仲裁庭应山西豫隆公司的申请向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调取检验报告,但“检验机构拒绝提供检验报告”,故不存在仲裁庭不依其申请调取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相比于法院,仲裁庭调取证据较难的原因之一在于,《仲裁法》对于调取证据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不配合调查等情形如何处理只字未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要全面得多,不但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院的调查取证,还赋予法院对拒绝配合的主体享有罚款及拘留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除此之外,法院有权向有关机构调取证据还有部门规章等配套规定。这也从侧面说明,仅有法律框架性的规定,离实际操作仍相去甚远。即便是具有强制力的法院,顺利调取证据尚需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更何况具有一定民间性属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规定:“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法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第十五条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可见,尽管存在《仲裁法》的规定,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仲裁庭依然很难像法院一般顺利地向第三方调取证据。这也解释了为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而非“应当”调取证据。或许今后有必要考虑加强第三方对于仲裁庭调取证据的协助力度。

[1](2018)京02民特2号[2](2017)京02民特171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