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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基本原理(六)》

 夏日windy 2019-05-12

十、庭审

庭审在我国,是不是走过场?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有没有未审先定?审判人员在庭前都会阅卷,卷宗所指自然是有罪。带着这样的印象上庭,辩护一方已是弱势。所以,能通过庭审扭转局面的,可以称之为“力挽狂澜”。问题在于,本省律师各方面都熟悉,庭审的成功防守反击,就等于指控方的明显落败。因此,辩护律师唯一能做的,是充分准备,并且要准备两轮以上的辩论意见。

(一)庭审发问

长期以来,辩护律师对庭审发问是不重视的。原因,是对事实没有什么异议。即便有异议,也很少通过发问来解决。实际上,庭审发问是辩方叙事的极佳途径。比如,在某案中,控方通过讯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开篇第一句:“你以前的供述是否属实?”被告人只要回答“属实”,基本就被限制住了。为了确保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鲜有否认的。在这种情形下,辩护律师的策略,应该是阐述另一个故事。当然,该故事必须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在举证质证阶段能有新证据的,大可好好使用发问环节,让被告人实事求是地说出被之前有罪供述掩盖的事实。

(二)质证举证

质证可以用很多方法,图表是最直接的一种方法。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一年大抵有200个案件要开庭,实在无法对每个案件深入研究。但是,案子又得判。所以,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辩护,有罪判决是大概率事件。以图表法,呈现案件中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是合适的。审判人员当然会把这些矛盾和疑问交给指控方,因为控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至于举证,实际上就是庭审前的取证。这里不再累述,详见《刑事辩护的基本原理》前几节的内容。取证最重要的一点,不是能力、方法,而是决心。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法律适用的层面。事实清楚之后,法律适用应是很简单的。同一个事实,如果有不同的法律意见都能言之凿凿,大抵就是法律漏洞了。法律漏洞有吗?有的,但是不多见。确有问题的,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排除掉了。所以,辩论的空间是不大的。值得注意的,还是民商法、行政法在刑事领域的介入。第一轮辩论之后,控方都是有意见的,或者说无论如何,都要有意见。那么这时,辩方的意见,必须是针对控方的意见的再次阐述。这对辩方的要求,实际是很高的。也因此,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必须具备各方面综合能力,尤其是预测分析能力。

最后陈述大多是近似的,但被告人必须认真完成。真诚与否,审判人员还是能够分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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