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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欠款,应在何时提起诉讼?

 法律经验库 2019-05-13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并非一旦形成客户违约付款,即将客户诉诸法院或提交仲裁。一家企业无论是否设有内部风控部门或聘有法律顾问律师,其在对自己的客户发起诉讼或申请商事仲裁(以下统称“司法维权”)之前,一般都会对客户的是否启动上述司法维权进行基本的风险评估。只不过有的风险评估做的比较全面,有的企业主要由企业负责人自行对势态的权衡利弊做出决定。

上述风险评估点是否科学系统往往决定着债权企业启动司法维权的时机是否适当。在不适当的时间点启动司法维权,即便债权企业获得胜诉,但未必能实现债权或者虽然赢得了债权但输掉了重要的商业机遇。

下面笔者就司法维权启动的决定因素及在整个决策中的重要性做详细列述。在债权企业不存在影响债务清收的己方履行瑕疵的前提下,债权企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在启动程序中的影响:

1、债务人是否仍然具有业务合作价值;2、债务人明确是否表示不履行清偿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清偿义务;3、债权数额是否较大;4、债权是否具有确凿法律依据及相应证据;5、债务人是否即将或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一、债务人是否仍然具有明显高于债权的业务合作价值

重要性:★★★★★

本项要素的存在可以直接否定债权启动司法维权程序。

企业所追求的商业价值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与企业所追求的商业价值发生冲突的事项自然应当让位于商业价值。本因素的成立与否不仅与其他因素联系紧密,同时还有其自身独立价值。本因素所指的恰是业务合作的独立价值。例如某债务人虽然对债权企业负债一百多万元,但该债务人斡旋下即将使得债权人与第三人所实现的合作即将达到一千万元,那么在考量该商业价值的成功概率较大的情况下,显然不要暂时不要启动对债务人的司法维权。

对业务合作价值的评估不能简单的停留于未发生项目的潜在价值方面,对于影响该价值点成功的各个要素都要尽可能分析到位,而非简单推定了事。例如某债务人表面上虽然可以为债权企业实现较高的业绩,但实际能否完成该项业绩还需要债权企业较大金额的风险投入。而债权企业如果资金很难到位,或者资金虽然可以到位,投资风险较大,则需要重新预判债务人对债权企业的商业价值。

二、债务人是否明确表示不履行清偿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清偿义务

重要性:★★★

本项因素的存在可以成为启动司法维权的重要因素。

这种违约形态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债务人此时的违约具有恶意性质。债权企业如果仅仅试图通过催促或商业沟通纠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已经很难。不仅如此,有些债务人甚至已经就债权企业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预判。

债权企业此时如果不及时启动司法维权程序,其债权将很难实现。但该因素并非债权企业启动司法维权的充分条件。合作价值、案件标的额、证据状况等仍然可以成为否定启动司法维权的合适理由。

三、债权数额是否较大

重要性:★★

本项因素的存在是启动司法维权时考量成本的必要前提。此种情况包括个案数额较大和多个同类债权案件债权的总和数额较大。债权企业在行使债权时必然会想考虑成本,再决定是否启动司法维权。当然确定债权数额是否较大并无统一标准。债权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资产状况及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何为此种因素中的债权数额较大。

对于金额较小的债权,企业应尽可能考虑采取其他相对较低的成本追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个较低数额的同类案件,应当按照其加和确定总额情况。例如物业公司催讨物业费时,每个业主所欠付的物业费往往数额并不高,但汇总来看,其数额将会很高。

债权数额较大并非确定债权企业启动司法维权程序的唯一标准,但显然决定债权人是否发起该程序的重要考虑因素。

四、债权是否具有确凿法律依据及相应证据

重要性:★★★★ 

本项因素对胜诉与否有根本性影响,因而影响债权企业决定是否启动司法维权程序。

这条说白了就是胜诉概率是否较大。因为所谓的确凿证据都是相对而言的,在未经质证及法院认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说有些案件证据相对较为充分。即便如此,司法维权的前提是涉案事实存在有利于债权企业的有效证据支持,而债权企业对该项债权的主张本身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债权企业所谓的债权其实存在较大争议,在投入了司法维权成本后可能并不能换来法律的支持,更妄谈债权的实现了。

债权企业并非只打胜算较大的官司,对于证据相对较少或存在其他法律争议的案件并非不能启动司法维权程序。只是此种情况下,债权企业需要更加深入的考量胜诉成本及商业目的的问题,从而明确是否值得拼尽全力去参加一场很可能失败的诉讼。

五、债务人是否即将或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重要性:★★★★

如果债务人即将或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企业的债权显然将存在无法收回的法律风险。而实务中考量债权是否会发生无法收回的法律风险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调查及分析:

(一)债务人是否面临远高于其当前实际资产的巨额债务

本项因素决定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而影响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对其清偿能力必然产生影响。债务人面临巨额债务的情形包括债务人面临巨额债务但债权人尚未启动司法维权程序和部分人已经启动司法维权程序的情况。实务中往往可以查询到的是债务人面临诉讼债务的情况,而此种情况往往说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已经陷入窘境。

基于以上原因,当债权企业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况,应当抓紧考虑是否启动对债务人采取司法维权了。笔者曾经亲历过一起此类案件,在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况时汇报给领导积极采取司法维权措施,当时领导召集营销及市场等各部门人员开会商量此事,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虽然不属于大型国有企业,但其地位仍然属于央企类型,出现该类诉讼不足以推定债务人已经陷入欠付窘境。三个月后该公司的股东在报纸上发出债权申报公告,计划通过解散的方式注销该公司。最终由于申报债权过多,其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之前采取诉讼方式维权的债权企业早已经拿到了强制执行款。

(二)债务人是否仍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的债务人往往还具有一定的执行价值,错失良机将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一个企业不持续经营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非持续经营都将导致该企业的运用资金及资产要么处于闲置状态,要么已经发生严重亏空。前者的情况即便存在,在这个资金及经营资源普遍缺乏的当下,持续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后者如果不抓紧操作后期维权,可能导致债权企业的债权全面落空。了解债务人是否持续经营的路径一般通过对接的业务人员与债务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侧面了解,也可以通过其工商年报的申报是否及时、是否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场所是否更换等角度了解其经营状况。

(三)债务人资产是否发生重大减损或需要对外担保巨额担保

此项要素状况的发生会威胁到债权企业的债权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资产减损或对外担保类信息的获得途径。

债权企业除了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工商登记中的动产抵押情况获得相关信息外,如果债务人持有相应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不定期查询该债务人知识产权登记变动情况。此外,当前国家施行了行政处罚网上公开的制度,如果查询到债务人可能面临巨额的行政处罚或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其他行政处罚,仍然是一种说明债务人面临清偿风险的信号。

当然如果能够在债务人内部安排洞悉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人员当然最为有利,不得获取其商业机密。实务中此种情况并非不存在。

(四)债务人是否被法院列入失信

被法院列入失信的企业一般已经经过了法院资产调查,发现其并无可执行财产。但并不是说,该类债务人的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尤其对于存在多个关联企业的债务人,其某个关联企业发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并不完全等于将无法获得债权实现。例如有的债务人可能要对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而重组时可能需要考虑债务的清偿问题。

(五)债务人是否已做减资登记、解散备案

虽然并非任何情况下的减资登记均说明债务人出现了清偿危机,但从公司法人的运营风险角度而言,公司法之所以要求债务人减资前应当对债权人做出公告,已经可以说明减资可能给债权企业带来的清收风险。至于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人格消亡的一种方式,此事债权企业当然需要考虑是否及时提起诉讼以及时挽回损失。

(六)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否已经申请破产等

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否已经申请破产虽然并不一定说明债务人已经无清偿能力,但起码说明其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且债务人可能因被法院裁定破产而无法清偿债务。

此时需要结合以上其他要素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司法维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或仲裁清欠的成本与债权申报的成本相比一般前者大于后者。因此是否此时走司法维权路径,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上列因素列述及相关分析仅是笔者在实操中结合商业判断与法律风险特点所做的探究。详细业界同仁对债权企业诉前考量因素有更多独到的见解,还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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