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2月15日,邓某(当时是某村村长)以为获取旅游经营权为由,向熊某借款贰拾万元,约定利息四分,熊某分多次凑齐借款借给了邓某,邓某给熊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期为一年,2015年2月16日到期。
2017年2月10日,熊某向法院起诉,但未预缴诉讼费,七天后法院按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年8月6日,因邓某仍未归还借款,熊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归还借款。而邓某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联系邮箱:zxk9898@126.com 【案情】 2014年2月15日,邓某(当时是某村村长)以为获取旅游经营权为由,向熊某借款贰拾万元,约定利息四分,熊某分多次凑齐借款借给了邓某,邓某给熊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期为一年,2015年2月16日到期。 2017年2月10日,熊某向法院起诉,但未预缴诉讼费,七天后法院按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年8月6日,因邓某仍未归还借款,熊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归还借款。而邓某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分歧】 关于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文章来源:2019-04-08 《中国法院网》,作者:吴定兴。感谢作者精心研究!摘编文章的目的在于学习、研讨、交流、提高,绝无任何商业目的。原文附后,见本文最下方的“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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