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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主动撤诉视为撤诉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北纬37度007 2019-10-14
「法律实务」主动撤诉视为撤诉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即: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的是起诉后主动撤诉的情形,而后两条的规定为按撤诉处理和按自动撤诉处理。

当然,如果按照撤诉是否为撤诉人主动申请撤诉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撤诉,一类是由于撤诉人从事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而被按照撤诉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应当说,二种划分方法都有道理,但三种种类的划分在研究时更为明晰。

「法律实务」主动撤诉视为撤诉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一、在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情形下,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未告知或未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在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情形,起诉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尚存争议。否定观点认为,尽管从表面形式上,权利人有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诉的有效受理以诉讼费的合法缴纳为前提。由于相关规范对免缴诉讼费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故按照撤诉处理的均系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表明,其实质并无真正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被按照撤诉处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也被撤销,因此,该情形下,起诉后撤诉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肯定观点认为,尽管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但这并不能否定权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确无能力交付诉讼费但又未获减免的情形,故仅因未缴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据此认定诉讼时效未中断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们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法函〔1994〕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人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缴纳诉讼费是法院是否立案的一个条件,当事人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故如果原告方没有合法理由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将会引发当事人滥诉的问题。至于在该情形下,是否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主要应取决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已被告知义务人。

三、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该情形下,由于已经进人实体审理阶段,故起诉状副本当然送达义务人、法院当然告知了义务人起诉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法律实务」主动撤诉视为撤诉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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