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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课堂|关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

 天助我顺 2019-05-13

来源:2018年《人民司法》第25期

转自:法盏

在责任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者达成和解的,和解协议对于保险人是否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9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理由在于:一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化解矛盾。除非和解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比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保险人已参与到和解中并且同意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应受其约束。二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合同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随意设置合同义务,除非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承担义务和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保险人虽然因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而受其约束,但其保险责任仍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是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件中,保险责任的承担要结合和解协议条款的文义等确定各方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就保险责任责任的承担予以明确,避免将来产生争议。2.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免除了保险责任。只是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请求依法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所负的赔偿责任并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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