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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皇帝传位给嫡子叫啥?

 昵称53281735 2019-05-14
  众所周知,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并非秦汉以后统治阶级的发明,而是从先秦承袭上来的旧制。 根据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嫡长子继承制源于西周时期周公的创制,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王国维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署名的《殷周制度论》中指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其中“周人改制最大者”,就是“立子立嫡之制”。
  他根据《史记·殷本纪》及地下出土文物的记载断定:“殷以前无嫡庶之制。……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于。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于。”只是到了周成王时期,才由摄政的周公创制新制,立嫡立子之制“实自周公定之”,并从此成力“百王不易之制”③。
  也有的学者对于王国维的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在商朝帝王继承中已经存在区别嫡庶的迹象,周公创制嫡长子继承制的说法并不确切。不过,目前这种质疑似乎还不具有颠覆性的意义。因为严格说来,任何一种制度的创立都要在既定的条件基础上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创立制度无非就是把以前不系统、非制度化的一些做法加以系统化、正规化和制度化。
  从这一角度理解周公制礼作乐,应当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至于周公所定嫡长制的具体内容,《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条下有这样的概括:“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汉代何休对此又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嫡谓嫡夫人之子,尊无与敌,故以齿;子谓左右媵及妊姊之子,位有贵贱,又防其同时而生,故以贵也。
  《礼》:嫡夫人无自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妊,……皆所以防爱争。”④另外,《春秋·左传》对于嫡长子继承制的解释略有不同:“太子死,有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对于通过占卜来决定继承人的一说,史家昌思勉先生则根据具体的史实提出支持性意见,认为“古之立君者,年均以德,德均则卜”⑤。
   对于上述记载,王国维认力何休的注疏过于详密,“顾皆后儒立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最重要的是,周代“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⑥王国维此说可谓确论。就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精神而言,它是要在君主多妻制的情况下,根据母亲身份的贵贱尊卑将王子区分出嫡子和庶子,以确立王位继承人的资格,并依照先嫡后庶、先长后幼的顺序,把王位继承人的资格限制、压缩在一个人的范围之内,来保证国家最高权力在一家一姓内部和平过渡。
   为什么到周公时会产生嫡长子继承制,并且被延续为“百王不易之制”?直接的原因是基于商代的教训。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正如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所说,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应该为兄之子,还是弟之子?理论上似乎应该传位于兄之子,但在家族观念和私有观念日益增强的现实当中,“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有不如父”,习惯规范与现实的逻辑发生了冲突,势必造成继承人选择标准的紊乱。
  商朝自中丁以后“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⑦,就与继承制度的紊乱有很大关系。相反,“自康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比较安定。”“两种继承法的不同治乱后果,对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对比。正是为了矫小商朝继承制度混乱的弊端,巩固新王朝的统治秩序,西周的统治者才在总结前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式创立了嫡长制的继承制度。
   其次,嫡长制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必然产物。正如钱杭在碉代宗法制度研究》中所指出的那样,从深层次上看,嫡长制的出现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本身的发展水平,一是国家政治组织的发展完善程度。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私有制和家族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力了使家族的财产权利能够在后代子孙中平稳地继承,特别是为了确定家族领先的继承资格以确保家族血缘共同体的延续,势必要形成一官维系和调节家族内部成员相互关系的规则体系,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宗法。其中,父家长地位的继承问题又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各种资料说明,家长不仅是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更重要的是拥有祭祀权,担负着奉祀祖先、传承家族的功能,并不单单涉及财产继承问题⑧。
  按照《仪礼·丧服经传》的说法,家长是家族中的“正体”,也就是说,家长是关系到家族传承的根本所系。因此,作为家族共同体的首领,家长的地位本身就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世界各国家族继承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都是采取长子继承制。如西欧早期基本上采取的是诸子分地析产继承制,但在庄园制确立之后,领主在领地内开始担负部分国家政治统治功能,庄园领主的贵族地位具有了马克思所谓的“政治特质”,便逐渐过渡到长子继承制。
  。另外,西方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一书中谈到印度的继承权时也说:父亲的财产虽然由诸子均分,但“他所传下的政治官职或政治权利,几乎普遍地根据‘长子继承权’的规定而进行”;所以,“宗法权不仅是家庭的而且是政治的,它在父死之时不在所有的子嗣中分配。
  它是长子的天生权利。”。总之,出于平稳延续家族的需要,必然要求采取更为严密的继承之法,使诸子中唯有一个人拥有继承资格,而将其他诸子排除在外。中国的嫡长制虽然与西欧长子继承制略有不同,但共同的精神都在于:使具有政治特质的家族共同体领袖的继承权严格地限制于一人。
  由商代以兄弟相继力主的、不太规范的继承制度过渡到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正是体现了这一客观要求。 再次.由于中国的宗统与君统是密切结合的,故从另一角度上看,嫡长制的出现也竟味著国家政治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根据行政生态学家雷格斯的理论,人类社会的政治组织恰如光源传播一样,一般都会经历由最初的高度融合型到棱柱型,再由棱柱型到绕射型的演变阶段,总的趋势是国家内部的次级结构和组织分化得日益细密,各级机构和官职的分工和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政权组织的活动也日趋规范和制度化,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力量(而不是高度人格化的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体系对于个体政治角色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基本的走势是“官僚系统越完备,对君主个人的品德、才能要求就越低,‘君主’也就愈表现为一个纯粹的权力符号,之靠他一人的血缘身份便可以推动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⑨也就是说,没有整个西周国家某种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发展,就不会产生嫡长制的王位继承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王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确实是适应了古代国家政治组织由粗疏融合向制度化、精密化发展的潮流。史家钱穆评价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则是“王统观念超于家属观念之上”,因而是进步的;牟宗三也认为,周代的王位继承制度标志着“法制的自觉”,是“华族文化一大发展”,确实都是精辟之论。
  ⑩ 二、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的实际运用 嫡长制一经确立之后,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继承过渡的基本或理想的形式,为后来的专制王朝所继承。秦汉以后,除了秦王朝因短命而亡未及确立太子、清朝采取秘密建储制之外,大多数王朝都将其奉为“万世上法”。
  在正常情况下,嫡子是取得皇位继承人最过硬的条件。如明太祖朱元璋冈太子早逝,于是选立大子的儿子(嫡长孙)为法定继承人,理由就是“皇孙世嫡,富于春秋,正位储极,四海系心。”后来明成祖舍去功勋卓著的次子朱高照,立嫡长子高炽为太子,也是基于“长嫡承统,万世正法”的认识。
  然而,就具体实行情况看,由于条件不具备或人为的因素,嫡长制在实际操作上不得不大打折扣。首先,由于无法控制的生理方面的原因,历史上许多皇后往往不生儿子,或者虽有嫡子,但因医疗保健水平的落后而患病早夭,使得“立嫡”的首要条件得不到保证。故秦汉两朝28个皇帝中,嫡出者仅3人,东汉皇帝竟无一人嫡出;宋代18个皇帝中仅3人嫡出;明代16个皇帝中也仅5人嫡出。
  嫡子在历代君主总数中的比例很小。这样,在不能“立嫡”的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立长”的原则,在其他庶出的皇子中按照年龄顺序选择继承人。 其次,君主也常常出于个人的好恶而干扰破坏嫡长制的实行。从根本上说,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力了统治集团的利益而存在的,统治者一旦觉得某种制度妨碍其利益时,就会千方百计规避和破坏这种制度。
  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皇位继承人问题本来就是事关“国本”的重大问题,这决定了作为掌握最高统治权力的君主必然要想方设法施加自己的影响力,而不会绝对拘泥于既定的制度、另外,专制制度说到底还是一种人治的政治,这决定了它的任何具体制度都具有弹性或伸缩性,至多都只能是一种礼法或习惯法,而缺乏现代法律制度的刚性。
  从这一意义上说,专制君主往往既是制度的创制或推行者,同时又是制度的规避与破坏者。具体说,君主对太子好恶往往是影响嫡长制能否实行的重耍因索。如汉武帝晚年喜爱少子刘弗陵,常常对人夸他“类我”,后来果然将其立为太子”。后世君主也常常以此为理由废嫡立爱。
  与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变数。因此,嫡长制下的继承人资格最终是根据生母的身份贵贱确定的,一旦皇位继承人的生母因失宠而动摇皇后地位,势必连带危及太子的地位。而在皇帝多内宠的情况下,受宠对象往往随时而变,必然使嫡长制不断遭到破坏。
  如汉武帝时卫后宠衰,太子刘据于是不保;光武帝刘秀由郭氏而移宠张丽华,太子刘强只有惶恐让位与阴氏之子(明帝刘庄),都是著名的事例。 最后,各种权贵势力如干政的宦官、外戚后妃集团常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干扰嫡长制的实行。如东汉时期一些外戚后妃为了把持朝政,乃至故意“贪立幼主以久其政”;唐代中后期,宦官不仅把持朝政,甚至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而对皇帝废立生杀,当然也就谈不上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出现嫡长制的某些变通或变态的情况;其一是兄弟相及。如唐敬宗无子传位于其弟文宗,文宗无嗣传位于另一皇弟武宗,宋哲宗无嗣传位于徽宗;其二是选择宗室子弟入继。通常是在皇帝无嗣的情况下,从皇室近亲子弟中过继一入,以填补皇位继承入的真空。
  如西汉宣帝、哀帝,东汉的安、质、桓、灵诸帝,宋代的英宗、孝宗、理宗,明代世宗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说,仅就皇位嫡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继承制度下,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公开放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可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非智能型的皇位继承方式,势必在嫡长制的“产出”与君主专制政体的需求之间造成严重的脱节:一方面,君主专制制度毕竟是一种人治形式,在制度的设计,君上被赋予至高无上、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权力,被摆在“一言以兴邦,一言以丧邦”的位置,这要求君主必须是至圣治明、至善至美的全能人物;然而嫡长制恰恰是立嫡、立长而“不以贤”,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
  历史上幼童、白痴、昏庸之徒不断登位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嫡长制实行中的一些变通和变态方式,有的原本就是君主个人好恶或者权贵势力争权夺利的产物,当然也不可能解决君主权力与能力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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