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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当司法拍卖?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股票即上市公司的股票,非上市公司的称为股权。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股票的处置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存在争议。

首先,要区分所处置的股票的类型。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两种,一是非流通股(即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二是流通股。对于非流通股,相当于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应当进行拍卖,并遵照有关程序执行。

流通股又分为非限售股和限售股,如何处置,并未明确。

目前,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笔者搜索“股票”的拍卖,查询到了数十个记录。部分详情如下:

法院

名称

数量(股)

成交价(元)

单价(元)

成交日(或前一日)收盘价(元)

福田法院

*ST准油

55738278

907840793.5

16.28

8.38

苏州中院

全新好

31000000

831000000

26.80

16.21

常州中院

全新好

37500000

438640000

11.69

16.62

绍兴中院

盈峰环境

20790900

189193690

9.09

8.77

绍兴中院

盈峰环境

10227100

93069830

9.10

8.77

余杭法院

杭州高新

1500000

69505000

46.33

64.4

北京三中院

北陆药业

5232588

68753455.9

13.13

14.6

余杭法院

华友钴业

2526143

65,680,000

26.00

22.96

余杭法院

华友钴业

1705263

49449000

28.99

22.11

郑州高新法院

国投安信

3070000

49273500

16.05

16.12

郑州高新法院

国投安信

2322558

35256430.44

15.18

15.03

…………

对数据进行分析,存在以下不同情况:

1)对于所拍卖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一般在公告中有明确告知。

2)对于所拍卖股票是否包含增股、配股、分红等,有些法院予以告知,有些法院未加以说明。

3)对于起拍价,有些法院在发布公告时就已经确定,并固定不变,而有些法院以开拍前以平均交易价作为起拍价,即时进行调整。

4)对于拍卖日,有些法院在交易日拍卖,有些法院在非交易日拍卖。

5)对于成交价与成交时的收盘价相比,多数拍卖中存在两者差异较明显的情况(当然,股票数量约大,差异越明显;限售股与非限售股也不同)。

笔者认为:对于流通股的拍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立法本意,实践中应避免适用。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确,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股票,并根据不同情形予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作为处置程序,法院执行股票时,应先选择适用“划拨”“变价”的执行措施。划拨,即将被执行人的股票按当前价格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证券账户中;变价,即将被执行人的股票在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强行平仓,并划拨交易资金。如果无法采取划拨、变价的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当场变卖的形式,然后再考虑公开拍卖的方式。

对流通股的拍卖,可能存在以下后果:一是拍卖时的价格无法提前设定,在拍卖公告期内,股票市场可能存在大幅波动,影响最终价格的设定,导致潜在买受人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如果将拍卖日设定为交易日,但到拍卖日时,如果发生该股票停牌的因素的,可能影响拍卖,或者即使拍卖成交也无法交易过户;三是拍卖成交价格、当日交易价格、买受人过户价格均可能有差异,该差异会造成债权人、被执行人、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是发布股票的拍卖公告可能会提前引起该股票的市场波动,不利处置。如果采取划拨、变价的处置方式,则完全可以避免上述问题。

此外,对于巨大数量的流通股,也可以采取分批变价的方式,尽量避免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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